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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商標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商標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當他人侵害商標權時,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因侵害商標所生之損害賠償,而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商標法第63條規定:「Ⅰ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Ⅱ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Ⅲ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以下即簡單介紹前述條文提及的3種計算損害賠償之方式:

  

1.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這是傳統民事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即商標權人若能證明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的情形,就可以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例如:假設故宮授權廠商使用其商標,其授權費用為商品售價之4%,並設有最低權利金每年20萬元,則可主張若該侵權人合法向故宮取得商標授權,須支付前開費用,該等權利金的收入即為故宮就侵權人使用故宮的商標所可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額。

  

2.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本款規定是以侵權人從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也就是說,侵權人販售侵權商品某程度就是會影響到合法商品的銷售,而其利用販賣侵權商品獲利所賺取得利潤,本為商標權人可能獲取得利潤。至於侵權人從事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到底獲得多少利潤,商標權人只需要舉證侵權的營收總額(透過扣證的帳冊、銷售資料,查出至少已銷售二千件的仿冒品,每件仿冒品售價為1000元,營收總額即為200萬),侵權人當然可以主張這200萬並不是都是「所得利益」,還有很多成本要支付,而成本則由侵害商標權人自行舉證,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3.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

本款是商標侵權案件中,最常用來主張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金額作為其損害賠償金額。為什麼會有這一條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常常在查緝侵權商品時,只能查到一件、二件,未必能夠破獲仿冒工廠,因此,法律即假定可能還有其他的仿冒品,故由法官就單一仿冒品零售單價的500到1500倍決定損害賠償數額。若是被查獲的仿冒品屬於高價產品,那麼就會出現天價的賠償數額,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即曾就販售仿冒LV包包作出須賠償2億多的判決(每個包包單價賣40多萬,乘以500倍即為2億多)。但大部分的情形,因為仿冒品的價格較低,出現這類高額賠償的機會並不高。

此外,商標法第63條第2項則是為了避免依法計算的損害賠償數額與商標權人實際受到的損害不符,反而造成商標權人不當得利的情形,因此,給予法院針對個案如果賠償金額與損害顯不相當的情形可以酌減。而第3項規定則是可以讓商標權人如果因商標侵害導致業務上信譽有所減損時,可以就商譽減損的部分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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