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從SOGO與微風之爭談合作契約之競業禁止約款(1)

從SOGO與微風之爭談合作契約之競業禁止約款

作者  顏雅倫律師*

一、太平洋崇光v.s.微風商戰始末

 

台北商圈的競爭日益激烈,隨著微風、京華城等大型購物中心陸續開幕,台北百貨業也正式展開肉搏廝殺的競爭。而其中捉對互搏最烈的,首推屹立於忠孝商圈多年的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忠孝店,以及甫於九十年十月方盛大開幕的微風廣場,這兩家相鄰不到五百公尺,步行只需五分鐘,坐公車只要一站距離的百貨公司。這兩家實力均相當雄厚的競爭對手,除了在賣場規劃、促銷活動上互別苗頭之外,微風廣場首先就以重金挖角前太平洋百貨營業總經理岡一郎,而太平洋崇光也不甘示弱地祭出所謂的「微風條款」,於八十九年九月與專櫃廠商年度換約時,在合約書建議版本加入:「為了避免不當競爭,非經甲方(太平洋崇光百貨)同意,乙方(專櫃廠商)不得在甲方賣場半徑兩公里之商圈內販賣與本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為相同或類似之服務或營業。」此一引起爭議的條款。

 

微風廣場經營者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三僑實業」)不滿太平洋崇光百貨此一綁櫃的行為導致其招商不順並影響開幕後的營運,遂即於九十一年年初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提出檢舉,而公平會也於同年五月對太平洋崇光百貨做出處分,認為太平洋崇光百貨於其單方制定之專櫃廠商合約書中,增訂營業區域限制條文,構成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

 

為了更進一步地反制太平洋崇光百貨,微風廣場經營者三僑實業更擬依公平會之處分書向民事法院控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請求因太平洋崇光百貨違反公平交易法所致之損害。而九十一年七月時,微風廣場與太平洋崇光百貨間的恩怨史又再新添一筆。微風廣場與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聯名卡發卡銀行國泰銀行(原名匯通銀行)合作,宣稱SOGO卡友至微風廣場也可兌換來店禮,同享微風卡購物折扣和停車優惠,微風廣場此舉不僅讓太平洋崇光百貨面上無光,也震撼了百貨同業。

 

至今為止,太平洋崇光百貨與微風廣場間的商戰,並未有止歇的趨勢,戰火反而燃燒愈烈,在日前甚且爆發了太平洋崇光百貨的股權爭奪戰,雙方各執一詞,外界則是霧裡看花莫衷一是。然而,這場我國百貨業史上少見的激烈商戰,卻給我們一個好機會,來看看合作契約中的競業禁止約款,對於企業合作關係與商戰策略上的重要性。若未在合作契約中,預先考慮在一定範圍內限制合作伙伴與競爭對手間進行商業合作關係,就很可能會蒙受如太平洋崇光百貨一般被人搶卡友搶到家門前的窘境。

 

然而此種限制合作對象事業活動的競業禁止約款,若沒有顧慮競爭法的規制,也很有可能像太平洋崇光一般最終綁櫃不成,卻落得違反公平法,除了公平會的罰鍰之外,尚且要面臨微風廣場進一步民事求償之尷尬處境。因此,筆者以下即為各位讀者解析企業合作契約中的競業禁止約款,以及其在公平交易法上所可能受到的限制,以作為各位讀者在擬定合作約款時的參考。

 

二、 合作契約中擬定競業禁止約款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提到競業禁止約款,大家會直覺反射聯想的就是雇主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從事與其原任職相同的工作之員工競業禁止約定。然而,企業在進行商業合作計畫或執行技術研發合作案時,為了維持雙方的互信基礎,並且確保其中一方進行此項合作案的基本利益,有時其中一方也會要求其合作伙伴在合作契約存續期間或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幾年內,不得為其競爭對手提供與該合作契約相同或類似的服務,或與其競爭對手進行與該合作契約類似或具競爭性、替代性的業務或任何合作計畫。

 

這樣的約款,在一些合作研發案中較為常見。但在合作研發案中,基於個案的需求與合作雙方本身的契約磋商談判力量權衡,也可能不會採用如此強烈的競業禁止約款,而改藉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保密協議等約款來間接地保護合作案預期達成的利益。

 

此外,在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的合約中,也常可見到限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於契約存續期間或其後幾年內,若未獲授權公司同意前,不得銷售、代理或經銷任何與授權產品競爭、目的類似或功能雷同的產品,或是為提供行銷或促銷之支援或諮詢的競業禁止約款。

 

其實,而不限於合作研發案或是授與獨佔經銷權或代理商權限的情況,企業合作關係中的競業禁止約款,還可以在企業的個別合作狀況廣泛運用。在合作契約中簽訂競業禁止約款最大的好處就在於可以適當地控制風險並確認合作案預期利益不會受到競爭對手突發性挖樁腳行為的干擾。

 

特別是,如果該合作案中,自己將會投入相當多的資源,且對其回收利益抱持高度期待時,又不太可能透過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或保密協議,即能在合理範圍內間接地限制合作伙伴的商業活動以確保自身利益時,此時為了避免半路殺出程咬金,屆時卻無任何牽制合作伙伴之依據或力量,在談判力量也能夠配合的狀況下,就可以考慮突破合作默契的界限,將這樣的合作關係競業禁止約款行諸明文,為自己加強保障。

 

就太平洋崇光百貨與微風廣場的卡友爭奪此一案例來看,若是太平洋崇光百貨在與國泰銀行合作推出聯名卡時,即在契約中事先明文限制國泰銀行於契約存續期間或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幾年內,不得以SOGO聯名卡為太平洋崇光百貨的任何競爭對手舉辦促銷活動、在寄送予SOGO卡友的相關信用卡文宣中刊載競爭對手以SOGO聯名卡為基礎之優惠訊息,基於國泰銀行發行SOGO聯名卡的客源,乃是因與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合作而來,因此在合作契約中加入此種對國泰銀行的限制約款,並非不合理。而國泰銀行在簽訂契約初始,也不見得不願意接受此一早已形成發卡銀行與百貨公司推出聯名卡之默契慣例的約款,如此一來,太平洋崇光百貨即可事先就防堵微風廣場找到挖牆角的機會。

 

當然,太平洋崇光百貨在這波商戰中,並非沒有採取任何事先預防的動作。前述太平洋崇光百貨在引發爭議的「微風條款」中,就要求進駐太平洋崇光百貨設櫃的廠商,不得在太平洋崇光百貨賣場半徑兩公里內,再販賣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為相同或類似之服務或營業。此一「微風條款」,事實上就是一種限制專櫃廠商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不得與太平洋崇光百貨競業的競業禁止約定,在業界的解讀中,主要是為了防堵微風廣場的招商與專櫃進駐。然而,太平洋崇光百貨卻因此於九十一年五月遭到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由加以處分。從這個觀點出發,這種企業合作關係的競業禁止條款或拘束事業活動的特約,超過了何種界限會有觸法之嫌,就值得好好琢磨。



* 作者現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


Copyright IS-Law.com


熱門推薦

本文由 is-law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