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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間:技術授權契約入門(三版) 第二章 技術授權概說(2)

貳、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

 

一、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就是「技術」

 

技術授權契約和一般我們所熟知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一樣,都有所謂的契約「標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標的,就是該建物及其建地;租賃契約的標的,也就是準備出租的動產或不動產;而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就是依據契約內容雙方所約定要移轉、同意被授權人使用的「技術」。

 

可作為技術授權契約標的的技術,除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或「利益」外,凡具有特殊商業利益的作業流程、人事管理、工程資訊、特殊經驗等(即俗稱「Know-How」的知識),即使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定之要件,只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認定有「交易價值」,也可成為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由於這些標的絕大部分皆屬於所謂「無體財產」,也就是標的本身在物理上並非實質存在的具體有形物,而是要透過法令及契約規定來將其「特定」出來。因此,相關的法令解釋及契約的訂定,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標的,就是契約的目標,契約就好像箭手射出去的箭,百米外的蘋果是箭的標靶,也就是契約的標的。因此,如果讀者們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某交易標的金額高達數十億元,也就是說那顆蘋果以新台幣換算約要數十億元。

 

無體財產,是相對於一般我們概念中的財產都是有形存在的型態而言,像是一棟房子、一片瓦、一塊磚等;屬於精神創作物的智慧財產權,雖亦時常附著於有體物上,如梵谷的畫,畫作本身雖是有體物,但著作權不僅止於畫的本身,假如要將梵谷的畫加以印刷或仿製,亦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收藏家通常只取得畫作的所有權,並不等於取得畫作的著作財產權。

       

二、標的技術的性質

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有些屬於「權利」,有些屬於「利益」,在法律上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茲分述如下:

(一)性質上屬於「權利」的技術授權標的,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原則上須取得權利人合法的授權或讓與始得利用該等技術,否則,除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沒有合法權源而利用該等技術,將構成相關權利的侵害。

 

對於前述所稱「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我們可以用下述方法理解:在有些情形下,法律認為不應賦予某些無形資產予以權利的地位(例如:不符合專利要件的技術,無法申請取得專利)或是認為智慧財產權人應容忍他人之使用(例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避免企業經營或日常生活因權利保護太過,反而受到不當的限制,因此,把一些智慧財產權法不保護或是不會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情形明定出來,使公眾在遇到類似情形時,能有所依循。

 

(二)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如果是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是其他具交易價值的技術,因為營業秘密法或其他民法或刑法規定,主要是著重於他人不能以不正當的方式取得營業秘密,而非賦予營業秘密持有人一個法律上排他的權利,故其他人只要以不違反營業秘密法或關係人保密義務(無論是透過法律行為或是自行研發、還原工程等合法方式取得),即可合法使用該技術,並不一定要向技術擁有人取得授權。

 

舉例來說,A速食連鎖公司使用的供貨系統效率極高,如果其創辦人著書立說將其系統運作的方式公告周知,則任何速食連鎖店皆可援引使用,不必再去向A公司要求授權。又如A公司並未將其系統公布,B速食連鎖公司憑自己的經驗也發展出一套完全相同的系統出來,A公司也不能阻止B公司使用該系統。此時授權契約的意義,就是經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合作,使被授權人節省技術研發的時間而可快速達到技術升級的目的,授權人亦可藉由收取權利金等方式擴大其技術的實質利益,可謂雙方互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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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授權契約入門《第三版》 推薦序 第一章 第二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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