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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一次搞懂離職後的工作交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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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場難免會因各種不如意而求去,只是總不能說走就走,員工總會面臨離職前的交接義務。

實際狀況下,交接義務常常也會衍生許多問題與訴訟,常常也會讓員工不知如何是好?員工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不妨讓厝邊好律師來解釋吧!

 

※離職交接義務的依據


 

員工離職時到底有沒有所謂的「離職工作交接義務」呢?又或者是雇主可不可以用勞動契約(甚至不用契約)即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要負起「交接義務」呢?

依照許多法院的想法裡面,老闆或雇主「是被允許的」可以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要負起「交接義務」,如果員工離職前惡意的不履行,因此造成公司或老闆的損失的話,雇主就可以對於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離職交接義務,在契約關係上多是屬於「給付義務關係群」中的「附隨義務」。勞動契約成立後,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能順利履行所發展出的附隨義務概念。或許沒有明定在契約條款中,但在誠實原則、信用原則的大原則下,仍然可以被建構及確立。常見的例子例如受僱者因為職務上的關係,會知道公司客戶名單或個人資料,這時候受僱者就會有「保護資料或嚴守秘密義務」。

同樣的,如果工作內容的性質是屬於會持續一段時間的,那麼離職時便不能把工作就丟一邊,放著不管,這對損害公司繼續營運,因此這時候要求「員工履行離職交接」義務,在法律上可以的。

 

※離職交接義務的範圍與時間


 

離職交接義務的範圍,基本上會取決工作性質、內容、時間長短等因素而有不同。特別是不以「離職交接清單」的事項為限。時常有些勞工或老闆,會以交接清單作為確認是否有履行「離職交接義務」,並誤認交接義務的範圍,以交接清單為限。

但因為離職工作交接義務主要是取決於「工作性質與內容」,而且常常交接清單總是難以列載詳盡。所以還是會回歸到工作性質本身的內容來判斷交接範圍。因此離職後,如果公司整理後發現還有東西沒交接清楚,離職員工仍然是有義務要返回公司「繼續交接」。

如果工作是屬於持續進行的,這時候離職交接事項的範圍,並不以工作有完成為限。也就是離職員工,只要就離職前「手上處理到現況進度」進行交接即可,勞工並沒有必要「離職前,必須把代辦事項或工作繼續完成」。

至於工作的交接時間該有多長,這就受「職位本身」以及「企業組織本身規模」等因素的影響,簡單的工讀生,可能需要一天;複雜的工程師,可能需要一個禮拜。

 

※離職交接中常見的法律紛爭


 

【沒完成工作交接,就可以扣住薪水?】

有些狀況下,雇主或老闆會用員工還沒完成工作交接的理由,去扣住當月員工的薪水。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完成工作交接,才能領薪水。

老闆的邏輯可能是:「事情還沒做完,薪水就可以不給。離職後的工作交接,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但這樣的邏輯其實是過於簡單且不合理的。雇主的「給付薪水義務」,是對應於員工的「工作勞務投入」,不包括交接義務。工作交接義務,主要是在提出辭呈後產生的附隨義務。

交接工作,並不包含原本的工作內容,只是因為考量到誠信原則才產生的義務。員工離職前如已經有工作,雇主就要給薪水,有沒有善盡交接工作的責任,那是另外的議題,不能隨便混淆。因此老闆以及員工們,都要搞清楚。

 

【沒完成工作交接,必須要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工作交接在法律上的性質,仍然帶有義務的特性。所以如果員工離職前沒有善盡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因此造成老闆或雇主的損失,老闆是可以對於離職員工主張損害賠償的

只是在實際上進行求償時,法院多半會要求老闆要負起舉證責任。舉證的事項主要包括如下:

「員工有工作交接的義務」、

「員工沒確實善盡工作交接的義務」、

「公司的確因為員工沒善盡工作交接而發生損害」、

面對這些諸多舉證事項,其實對於老闆而言要舉證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因此老闆會常常在這方面遭受不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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