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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如何認定肇事責任歸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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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狹人稠,車多且擁擠,車禍行車事故常常發生。常見的車禍事故肇事原因,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支道車未停讓幹道車先行」、「違規迴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想必大家都不會太陌生,但車禍事故發生後,常常會讓人疑惑,肇事責任歸屬該如何認定與分配?又假如雙方都互有過失呢?責任比例該如何分配呢?

這情況想必是許多人在遭遇車禍時,內心會有的疑問。就讓厝邊好律師來幫大家解答:

 

※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


 

發生車禍事故以後,要判斷車禍事故的肇事原因,以及車禍肇事責任該由誰負責等等的問題,通常要經過一定程序的車禍肇事責任的判定,

如何進行車禍肇事責任的判定,可參考之前介紹的文章:

【民事法】判斷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必備表格

【民事法】怎麼進行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還有哪些機構可以找?

 

事實上,大家也可以視具體的車禍事故的狀況,先行參考相關的行車交通法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互有過失的「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法院如何認定肇事責任比例的分配?


 

在雙方互相對於車禍事故均有肇事原因時,不論是「肇事主因」還是「肇事次因」,在民法上都屬於是存在過失。

既然雙方都有過失,那彼此雙方便都可以依照鑑定後的結果,針對各自所受的財物或人身損失,提出損害賠償。

實際上在認定肇事責任歸屬的比例分配時,一般坊間常會約定成俗,多以「肇事主因」負擔七成肇事責任;「肇事次因」則負擔三成肇事責任,也就是以「7:3」為認定標準

許多律師或保險人員在訴訟上也會如此主張,但在實際的法院審理中,所謂的「7:3」責任歸屬認定原則,並不是絕對拘束法官的

在實際狀況下,也是有存在法院以「6:4」或「8:2」肇事責任分擔比例進行認定的判決(甚至還出現過「6.5:3.5」的例子)。因此法院並非總是一定都採用所謂的「7:3」認定標準

 

畢竟訴訟審理結果,也還是會受到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對於事故的損害程度、發生過程等等事項的審理認定的影響(也就是相當於自由心證)的問題。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就有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證據調查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面對如何認定互相有肇事責任比例,建議還是要斟酌具體車禍事故中,所存在的一切因素,免得吃虧損害到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

【民事法】撞車了,怎麼辦?常見的車禍糾紛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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