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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錢給別人時,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能把錢要回來,
常常會想一些確保的方法(一些確保技巧:【生活】借錢給人,不可不知的幾件事!)
也常常知道要寫借據,或是請債務人簽本票或支票,方便將來發支付命令或是進行本票裁定,
但是如果票據填寫的細節沒注意好,那麼拿到的票,恐怕會是芭樂票~
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或本票,因為必須確保能在現實生活中流通,所以會有一定記載形式的要求,其中有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欠缺必要記載事項,那票據本身便為無效之票據。
在各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中」,很重要的一個記載事項是「發票日」,作用在於確定票據權利義務關係何時發生,乃至於票據請求權時效的時點、期間。
如果欠缺了「發票日」的記載,那麼該支票或本票,在票據法上「就會是無效的」。
所謂的票據效力,是指該張本票或支票,無法發生票據法的效力,通常便是:
◎「本票,到期日時,由自己無條件付款」。
【但因為沒記載發票日,所以無法產生無條件付款的效力】
◎「支票,委託金融業者,見票時須無條件付款」。
【但因為沒記載發票日,所以無法產生金融業者付款的效力】
這時候如果拿到「欠缺發票日記載」的本票或支票,那麼就虧大了
因為如此,所以有些「狡猾的債務人」,會故意在簽發本票(或支票時),漏記載「發票日期」,讓債權人到時候無法主張票據權利。
連帶也可能使聲請支付命令,或是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受阻。
會碰上這類倒楣事情的人,多半是屬於經驗不足的人,或是來自中國大陸地區的朋友,這幾類的人,常常因為不懂而被欺負。
附帶一提,這時候因為這樣而要提出詐欺告訴?其實也不一定會成立。(為何呢?要另外解釋了)
萬一漏填,該怎麼辦?
因為欠缺「發票日記載」的本票或支票,是屬於「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便沒辦法產生票據法效力。
這時候可能也就無法單憑票據就去聲請發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而只能回到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清償借款」的民事訴訟。
雖然欠缺發票日的本票或支票,無法產生票據法效力,但是這些票據本身還是載有一定的「文義」,可以作為法律關係的一些佐證(或跡證)。
如果這些本票或支票,還能與借據、或是對話記錄、錄音對的起來,讓法院也能大概地得出,自己是有借錢給債務人的事實,這時候便仍有機會可在「法律上」要回錢的。
(至於實際上能不能要回錢,就仍然要看債務人資力狀況,以及強制執行的執行結果了~)
總之下次簽收票據時,還是要多加留意,以免吃虧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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