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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隨便解雇嗎?
放暑假,有些人開始進入職場。
職場新鮮的人,常常在工作的一開始,會處在「工作試用期間」。
但是工作剛接,不上手總也是難免,犯錯也是可能。
但在試用期間,老闆可以受不了就直接解雇嗎?
答案是,不可以因為試用期間,就可以當然解雇的喔。
老闆想解雇,還是必須符合「解雇之最後手段性」、「比例原則」等要件。
在勞動法領域中,對於法院來說,老闆對勞工的解雇權,
性質雖是針對維持經營事業體秩序的必要懲戒手段之一,
但因為解雇手段後果最為嚴重,影響勞工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程度很大,
因此需在合乎比例、必要等原則的狀況下,才可以解雇。
所謂「必要」的判斷,法院常會以:「
須有勞基法規定之情事,
足認勞動關係受嚴重之干擾而難期繼續,
而有立即終結之必要,
且雇主採取其他懲戒方法,
如記過、扣薪、調職均已無法維護其經營秩序的狀況下,雇主才可以行使解雇權。
」
如果解雇的紛爭是發生在工作試用期間,因為雇主與勞工身分的地位仍然並非平等,
最近已經有進步的法院實務判斷,會認為解雇也要「合乎最後手段性」。
因此雇主如果在未符合最後手段性之狀況下,就恣意隨便地解雇員工,那麼其解雇的效力將可能存在瑕疵。
員工如覺得不合理,都還有機會尋求法律程序,來回復自己的工作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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