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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碰上了刑事法律糾紛時,如果想要處理及因應(也就是想告人),通常會直覺地會想到去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或備案。
但其實,想提起刑事訴訟的告訴(例如竊盜、詐欺、侵占、傷害等),在執業律師的眼中,其實還存在更有效率的作法喔,且看厝邊好律師的介紹~
※提告刑事訴訟,先找警察報案,可能會經歷更多程序,耗費寶貴時間:
一般民眾面對糾紛而想提告(想告人)時,直覺地都是想就近到附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去報案(或是備案,要留意的是,備案與報案的性質並不相同)。
但是按照厝邊好律師眾律師的執業經驗,這樣的先找警察局報案的提告方式,在實際上還存在其他作法。
因為去找警察報案後,往往警察還需要將卷證資料移交移送給檢察署,再由檢察署進一步分案分派檢察官辦理,在這樣的過程中,其實多跑了程序,可能再無形中將耗費了寶貴時間。
如果刑事案件的狀況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經是相對掌握的(也就是要提告的對象已經相對明確),這時候直接向具狀檢察署提告即可,藉此省去警察中間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時間。
除非是案件的被告或當事人,是還處在不明確的狀況下(通常就是被詐騙、東西被偷等等的),先去警察局報案等待進一步的檢警調查。不然其實可直接向檢察署具狀提起刑事告訴。
只是在提告時,要先確認自己碰上的法律紛爭或麻煩,究竟是屬於刑事還是一般的民事紛爭,畢竟警察通常不會受理民事、家事等等的非刑事案件的類型。
※提起刑事訴訟,通常需以「書面方式進行」:
那該如何提告刑事訴訟呢?
提起刑事告訴,通常需要以「書面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要寫好「刑事告訴狀」後遞交進檢察署。於受理刑事告訴狀後,檢察署便會按照行政流程進行分案,安排後續的傳喚、調查庭等等的事項。
然而畢竟是要撰寫書狀的,因此如果提告的案件相對屬於複雜,或是根本不知道怎麼寫,基本上建議可以請專業的律師幫忙撰寫,這樣也可以避免提告事項的誤用,或是證據資料的不齊全,而導致提告失敗。
民眾其實也可以自己撰寫告訴狀,但畢竟在一些複雜案件下,可能一般民眾無從(或較難)掌握複雜的訴訟概念或意義,可能就會因為誤用而承受不利的提告效果或結果(例如案件被檢察官不起訴)。或是因為資料整理的不全,增加檢察官辦案的困難與無效率。
◎刑事訴訟提告後的簡易流程:
1.檢察署受理刑事告訴
2.分案調查、檢察官開始執行偵查
3.偵查結果(起訴或不起訴)
4.如起訴,進入刑事審理程序。(如不起訴,視情形評估是否提出再議)
※檢察官與警察的角色差別:
在刑事訴訟的實務上,檢察官與警察的角色上,是存在區別的。
檢察官是屬於「主要的偵查機關、亦即偵查主體」,警察官長等司法警察官(憲兵隊官長、士官)或司法警察(包括憲兵、調查局、海巡署人員),則是屬於「偵查輔助機關」。兩者的差別,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會有職權上以及角色上的區分。
警察的角色,因為在刑事案件中是屬於「偵查輔助機關」,因此在受理民眾的報案後,如進行筆錄製作及詢問後,警察還須將相關事證資料移送給檢察署。相關的規範有規定在「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例如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51條:
「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57條: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減輕人民訟累,得疏導和解或轉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前項案件於處理完畢後,仍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58條:
「受理之告訴乃論案件,如有被害人死亡、無得為告訴之人、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或撤回告訴等情形之一者,均應移送檢察官核辦。」
因此,當理解到刑事訴訟實務上,是以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的話,那麼也就不難理解,其實當想提起刑事訴訟時,直接向檢察署提告,是可行且將可能更具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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