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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離職還敢寫「個人原因」?當心拿不到薪水! – SheSay

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跟單位沒有關係了。

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的。

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也給會計們敲個警鐘!

這些離職理由不能有

根據《勞力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 未按照勞力合同約定提供勞力保護或者勞力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力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力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力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力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力者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力者勞力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力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避的。

會計要注意「個人原因」有風險

離職原因怎麼寫?

在實務中,一般會註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如果離職文件中前後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力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

小楊於2016年1月4日入職某設計公司任設計師,月基本薪水3500元,離職前月平均薪水4122元,小楊實際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楊離職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主張小楊是”個人原因”離職,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提交了離職當天雙方簽訂的

《保險解除協議》:

甲方:設計公司

乙方:楊某。

甲方於2016年1月4日為乙方申請了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現由於乙方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將為其申請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予以取消。

小楊稱《協議》是公司的范本,如果不簽字就無法辦理離職手續。並向法院提交了蓋有公司印章的《離職證明》:

楊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擔任設計部的CAD效果圖職務,由於工作態度不努力,現公司與其解除勞力關係。以茲證明。

雖然公司主張《離職證明》提供,公司未經審查就直接蓋章了。但法院認為,《離職證明》記載的內容說明時公司提出解除勞力關係,而《保險解除協議》顯示小楊因”個人原因”離職,二者雖於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後判決公司應當向小楊支付解除勞力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文件內容的一致性,仔細審核文件的內容後再加蓋公章,否則發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免責聲明一定要有

免責聲明模板:

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

不過很多時候,萬能的免責聲明也會不靈光。

根據勞力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解除勞力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勞力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力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力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力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力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力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力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力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力合同無法履行的。

8.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力合同,但降低勞力合同約定條件,勞力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力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9.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力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力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0.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參考勞力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這些情況,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還是老老實實把賠償金給了吧~

要寫清離職時間

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一定要說明擬離職日期。因為員工勞力關係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很重要。

另外,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

處理離職小結

人員流動是再正常不過的。在處理離職時,會計要注意的坑也超多。但有時,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據的辭職信,也能規避不少問題。但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規定哦~

勞力者在離職時,也要謹慎填寫”個人原因”,一般填寫個人原因,是為了證明辭職是勞力者本人提出的,也就意味著,如果單位做法沒有違法之處,單位就不需向勞力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所以,如果是被開除或者辭退,就不要填寫個人原因。以免為後續維權造成障礙。

來源:搜狐網,會計家、建築業營改增中心,每日會計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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