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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條件是什麼? 緩起訴會有前科嗎? 緩起訴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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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什麼? 有 緩起訴條件 嗎?  緩起訴無罪 嗎?

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起訴、 緩起訴 的3種處分示意圖)

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或依職權簽分案件開啟偵查程序後,調查完畢時(偵查終結),會做出3種處分:不起訴、起訴、緩起訴。而如果是犯罪情節不重大、影響公益輕微等,被告進去監獄沒有復歸社會來的好時,檢察官認為不起訴不行、起訴又對被告太苛刻,那就會運用「緩起訴」。不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檢察官是會附 緩起訴條件 的。

緩起訴,可以看作是「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如果緩刑期滿沒被撤銷,被告將等同於受到不起訴處分的效果,雖然沒被經過法院認證,但相當於被告無罪的效果。因此,當被告確實犯罪、罪證確鑿且犯罪情節較輕微時,「緩起訴」將會是被告想要優先爭取的。

※提醒:「緩起訴」是檢察官做的處分,不是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法官對於案件所做的「緩刑」宣告,而關於「緩刑」請參考此篇文章:緩刑條件是什麼?

 

緩起訴條件?任何犯罪被告都可以緩起訴嗎?

為了考量公益,立法者設有 緩起訴條件 ,只有在「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罪,才有機會適用緩起訴。

哪些是「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罪呢? 例如:刑法偽造文書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如:酒駕)、肇事逃逸罪、過失致死罪、竊盜罪、詐欺罪、普通搶奪罪、侵占罪、詐欺罪、重利罪、恐嚇罪、贓物罪、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吸食第1、2級毒品罪、散佈新冠肺炎假消息等…。

至於刑度相對較重的罪,如妨害性自主罪(性侵害)、殺人罪等,就沒有緩起訴適用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立法理由(節錄):
「二、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爰參考日本起訴猶豫制度及德國附條件及履行期間之暫不提起公訴制度,於本條增訂緩起訴處分制度,其適用之範圍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待刑以外之罪者,始有適用,其猶豫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緩起訴條件 有哪些?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的事?

以下是檢察官在做出緩起訴時,可以附帶的緩起訴條件,可以「單獨」或「混搭」,端視檢察官依個案裁量:

①、向被害人道歉。

②、立悔過書(例如:檢察官命令被告當庭寫完悔過書)。

③、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例如:被告須賠償被害人10萬元或達成和解)。

④、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被告須支付公庫15萬元)。

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例如:至社區長照機構擔任志工10小時)

⑥、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例如:被告須完成毒品戒癮治療等)。

⑦、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⑧、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等)。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緩起訴條件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流程(資料來源、製表:臺灣士林地方檢查署網站,詳細可點擊圖片至該網站查看)

 

緩起訴有可能被撤銷嗎?

緩起訴制度目的在於基於「個別預防」(避免被告本人再度犯罪)、「鼓勵被告自新」、「使被告復歸社會」,有點像「留校察看」的意味,法律上當然要保留撤銷緩起訴的可能,來警惕、制衡犯罪被告。因此如果有以下3種情形任一,可看出被告沒有反省、警惕的能力,檢察官就有權撤銷緩起訴,撤銷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判:

①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②緩起訴前因故意犯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

③違反檢察官要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做的事時,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

除了以上的情形外,犯罪的「告訴人」(有提出告訴的被害人)如果對檢察官的緩起訴不服氣,也可以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的10日內,提起「聲請再議」,請原檢察官的上級長官評評理!

關於再議的詳細介紹,礙於篇幅,請參考此篇文章:

1、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議是能讓案件起死回生的機制

2、再議成功率有多少?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緩起訴會影響前科紀錄嗎?

如同前面所說,緩起訴期滿結束後,如果緩起訴沒有被撤銷,就等同於沒有起訴,而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沒有審判就沒有犯罪紀錄前科,這也是鼓勵犯罪行為人重新改過自新、復歸社會、防止犯罪再犯的重要目的。

所以,緩起訴司法機關只會有「曾經緩起訴的紀錄」,不會讓被告有前科!所以,如果檢察官給被告緩刑,是很大的寬典,請被告要好好珍惜,改過自新 !

 

若確實犯罪,當要認罪,並請求被害人及上帝的寬恕!

沒有一個人是聖人、完人,難免誤入歧途或因貪念犯錯或犯罪,但如果不小心犯罪,我們可以向被害人道歉或若無被害人,可想辦法向社會彌補,並向耶穌認罪(地上的罪和違反聖經的罪),地上的刑罰是一時的,若不悔改,將來死後天上的刑罰將是永久的!

聖經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 1:9)、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哥林多後書 5:17)、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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