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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凌駕縣府之上 江永和籲縣長速解民怨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農地申請建築須先取得「搭排」許可,宜蘭縣各鄉鎮市長聯誼會會長江永和認為,水利會對搭排有諸多限制及擴張解釋,以致民眾申請搭排困難重重,4日在縣務會議中要求縣府協助解套,減低民怨。水利會表示一切依照政府規定行事。

各鄉鎮市長聯誼會會長、員山鄉長江永和說,農地重劃區都有規劃給水及排水系統,並於重劃後將產權交由農田水利會接管,但常有民眾反映明明是重劃區的排水系統,水利會卻也該排水溝為下游的給水溝之回流水為由,拒絕同意搭排,但依水利法搭排許可係屬地方縣市政府權責,為何還需要受制於農田水利會同意後始得搭排?且縣府同意後民眾仍需向農田水利會申請一次搭排及繳費?嚴重擾民。加上部分的建地沒有面臨排水系統,根本就無法申請搭排,以致建地變成廢地,嚴重影響地主的權益。

江鄉長表示,所有的鄉鎮市長 一直跟我反應,我們也很認同水利會長要把這個品質顧好,支持這個理念,但是老百姓的權益一定要考慮進去,這是我們公務機關應該要去思考的方向,不管是甲種建築用地或是鄉下的乙種建築用地,這些老建地改建的時候都會碰上這個搭排的問題,造成申請人有很多的困擾,有很多的不滿,所以在縣務會議提出來,希望縣政府、鄉公所、水利會和相關單位, 能夠針對搭排的問題做一個徹底的解決,不要讓百姓覺得蓋一個農舍,就有這麼多困擾,這麼多法令上的限制,使得他們的權益受損,又無法解決,這是政府必須去面對的事,要幫他們從法令上去解決。

壯圍鄉長簡文魁說,對水利會長我們沒有意見,他理念不錯,但是太強勢,都市計畫外不管是農舍,或是舊有建地,農田水利會是一個法人機構,卻凌駕在公部門縣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的頭上,真的是莫名其妙,像都市計畫外的建築案件,是由鄉公所來發建照,我們發了建照給他,等到他要申請使用執照的時候,需要搭排許可,卻遭到困難,這有法律的問題,排水問題是早期農地重劃沒有做好排水路,這個家庭用水有這麼嚴重嗎?現在都有化糞池,還做二次處理,會汙染到環境嗎?

簡鄉長說,水利會是法人機構居然凌駕在縣政府之上,這是不合理的,早期的規劃沒有排水溝給人家,現在不能刁難百姓,縣府想幫農民,水利會不理要怎麼辦? 因為排水溝是他管的,甚至已廢棄的水溝,還要比照建地去跟他買,早期重劃是農民的地被政府收過去,已經沒有用廢棄的排水溝,現在跟他買要照建地的價值, 這種做法實在太不應該,縣長想幫忙解決,但是依水利會長的個性,排水溝是他管的,縣府有什麼可以牽制他呢?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縣府建設處、工務處表示,基於法令規定,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已經與農田水利會協調取得共識,民眾申請搭排水於水利會所有溝渠,一律向縣府提出申請,由縣府會辦水利會表示意見後,逕予准駁,如果不屬於專用灌溉渠道,水利會應予同意,不應以排水渠道回歸水供下游灌溉用為由,拒絕民眾搭排申請;另外同意搭排案件,因搭排之水路為水利會權管,則由水利會依据「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6條規定,向民眾收建造物使用費。

水利會則指出,水利會是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水利會跟縣府在104年10月8日協商針對搭排的流程,同意權水利會、核准權在縣政府──先同意、後核准。農舍或甲乙建若是搭排在排水渠道,水利會審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後,會核發搭排同意函。廢溝的部分,土地處分時有召開「不動產處分查估小組」來處理地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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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長聯誼會會長江永和認為水利會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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