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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律》房客自殺,房東該向誰求償?

如果自己的房子出租,房客在裡面自殺,究竟能不能求償?又要向誰求償?這是這兩天熱門的話題。只因為高等法院的最新判決,因為房客在屋內燒炭自殺,房東提告後敗訴,因此又有一堆人辱罵法官。

這個故事不是這樣的。

我們簡單來重述一下這個故事。有個房客向房東租房子以後,把房子交給她的姪子使用,而這位姪子的母親已經過世,因為未滿二十歲,由外祖父擔任監護人。姪子因為不明原因,所以決定燒炭輕生,房東憤而對房客跟外祖父提告,主張房客要負契約責任,外祖父是監護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你如果是法官,會怎麼判?

首先,這跟房客燒炭自殺不一樣,這是房客的姪子燒炭自殺。法官認為,這個阿姨已經盡力關心姪子,並沒有忽略房子的管理責任,所以姪子自殺,不能算在她身上。而外祖父也已經盡力監督孫子,還是自殺,所以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簡單來說,這個判決主要並不是針對「自殺是否需要賠償屋主」下決定,而是說,如果把租來的房子借給別人住,或者是未滿二十歲的孩子在屋裡燒炭自殺,只要善盡關心,法院不會強要這些人對屋主賠償。

但是,在屋裡燒炭自殺,究竟是否需要賠償?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在這裡的看法有些不同,這關係到侵害了什麼。地方法院認為,如果有人在租屋裡自殺,並沒有侵害屋主的所有權,而是侵害屋主的經濟上利益(因為房價下跌)。但是,侵害屋主的經濟利益,必須要是故意侵害才能成立賠償,過失不用賠償。一個人自殺,並沒有故意要侵害屋主經濟上利益的想法,只有故意想死而已,所以不成立賠償責任。

高等法院的看法不同。高等法院認為,現在大家都知道,如果在人家的房子裡自殺,會導致房價下跌。因此當有人在屋裡自殺,這個人應該有「間接故意」讓房價下跌的想法,因此也可以成立賠償。看起來高等法院比較同情屋主,認為屋主有權利求償。

問題來了,這根本沒有任何用處,其實結局都一樣。因為現在民法的規定是採取限定繼承,也就是說如果自殺的人沒有財產,繼承人當然繼承不到任何東西,也因此限定不用負擔任何責任。換句話說,就算高等法院肯定繼承人需要負賠償責任,因為賠償責任僅限於繼承多少賠多少,既然沒有繼承任何東西,就不用賠償任何東西,結局是跟地方法院一樣的,只是拿到一張獎狀(債權證明)聊表心意而已。

好的,我知道前面一定還是很多人看不懂,只想罵法官恐龍,那麼,我用條列式的方式給結論,希望可以提供大家參考。

1.媒體的標題會殺人,而且往往不是報導事實。所有關於判決的真相,請回歸判決書。

2.房客如果想轉租或是借給別人住,請關心這個人的行為,否則如果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可能會惹禍上身。

3.如果是未滿二十歲的孩子租房子,請關心這個孩子。因為民法上有所謂的監護人連帶責任,未滿二十歲的孩子對任何人侵害權利,監護人都要連帶負責,除非已經善盡關心的責任。

4.法院目前對於在房屋內自殺造成凶宅,並不認為不用賠償。主要的爭執點在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權利要負責任,但是房價下跌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須限於「故意」侵害才必須賠償。地方法院認為,自殺的人沒有故意要侵害房東利益的意思,但是高等法院普遍認為是有的,因為自殺會讓房價下跌,誰都知道。

5.問題是,就算法院要求繼承人賠償也沒用,因為繼承人通常繼承不到任何錢,既然沒繼承任何錢,就不必負責任。

6.所以,房東在出租房子的時候,請記得在契約上找保證人,註明如果承租人自殺,保證人必須連帶賠償,這才有意義。

7.租約請記得公證,公證請不要找律師,要找公證人,便宜、快又有效。

8.請不要自殺,因為這會害到很多相干與不相干的人,太自私了。

9.根據道教的說法,自殺會一直停留在原地,重複做一樣的事情,一點都沒有解決問題。

10.人生,即使很辛苦,也沒有過不去的事情,相信我。面對就是了!勇敢一點!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11月11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

(本文僅代表作者之意見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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