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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LINE】讓香港成為港人在台灣犯法後的安樂窩?謠言曲解逃犯條例

由於香港「反送中」活動,最近 LINE 流傳「恭喜成大師生1450們,你們支持了香港人以後在臺灣犯罪甚至殺了人之後,只要能逃回香港,就不會被引渡來臺灣受審」這樣的諷刺成大師生的謠言訊息。或是會收到舉林克穎、陳同佳的案例的說法來曲解修改「逃犯條例」關係的圖片,別被不實的網路謠言誤導了。

林克穎 陳同佳 逃犯條例 香港 反送中


曲解陳同佳案和林克穎案的謠言



原始謠傳版本:
恭喜成大師生1450們,你們支持了香港人以後在臺灣犯罪甚至殺了人之後,只要能逃回香港,就不會被引渡來臺灣受審。從此,讓香港成為了港人在臺灣、澳門及大陸犯法之後的安樂窩。
同時,你們也讓在臺灣殺害了女友再棄屍且逃回香港的陳男逍遙法外,讓被害女子的父親無法看見陳男受到應有的制裁。
臺灣真是個理盲濫情的好地方。
再次恭喜成大師生,你們所展現的智商,受害女子的家人一定刻骨難忘!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68386](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68386)

或是像這樣的謠言圖片:



訊息說明:
這裡實際請律師針對網路流傳的「林克穎案」與「陳同佳案」進行分析,解釋謠言曲解修改「逃犯條例」的狀況。

這裡感謝律師提供相關分析說明:
香港人反送中,真的跟陳同佳案和林克穎案有關係嗎?不要被不實的網路謠言誤導囉,先來瞭解一下陳同佳案和林克穎案的眉角吧!

林克穎案

英國人林克穎在臺灣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4年確定,但林克穎卻冒用友人的護照潛逃出境,臺灣在2013年就正式向英國要求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臺英雙方並簽訂備忘錄作為引渡林克穎的基礎,蘇格蘭政府在行政審查後也准許引渡林克穎到臺灣服刑。

但是,依英國引渡法(EA 2003)之規定,英國政府於接受引渡請求後,應先進行司法審查, 案件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經過多年纏訟,蘇格蘭高等法院於2019年6月6日宣判林克穎不應被引渡到臺灣,理由是擔心林克穎返回臺灣後可能會另外被追究偷渡的刑事責任[註1],外交部正與蘇格蘭檢方及司法部聯繫上訴事宜,繼續向英國法院把林克穎引渡回臺灣服刑。

林克穎案跟香港的「逃犯條例」有關係嗎?

香港的「逃犯條例」草案是要修法把香港境內的各國籍人士移交到中國受審,所以就算香港修改「逃犯條例」,也無助於引渡林克穎喔。[註2]

陳同佳案

香港人陳同佳在臺灣殺死同為香港籍的女友,隨後回到香港。港府指出本次「逃犯條例」草案是為了解決陳同佳案,但是法務部已發布新聞稿指出,事實上臺灣已經多次向香港政府請求將陳同佳引渡回臺灣受審,但香港對臺灣就此案所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至今都沒有積極回應。

不通過「逃犯條例」就不能把陳同佳繩之以法了嗎?

港府提出的「逃犯條例」草案如果修訂通過,不僅可以把疑犯移送到臺灣,同時也會開放把疑犯移送到中國。但是因為中國長期以來人權保障不足,司法不透明,對於人犯未給予人道待遇,因此香港人從6月初開始大規模抗議「送中」條例。

還有其他方式把陳同佳繩之以法嗎?

法務部指出香港應該與臺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建立臺港兩地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以免臺港兩地成為在對方轄內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

香港大律師公會則建議可以比照臺灣法令,修改香港的刑事法令,讓香港法院有權審判香港人在海外的重大犯罪,這樣不須引渡陳同佳到臺灣也可以在香港進行審判。

台灣早有「送中」協議,全名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從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

海基會及海峽會在2009年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並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

根據「逃犯條例」草案,只要是在香港境內的人(不論國籍)都可以被送到中國;但是「司法互助協議」秉持「己方人員不遣返」原則,只會把中國人遣返回中國,但是不會把臺灣人引渡到中國喔。

註1:國際引渡均須符合特定罪行原則:請求引渡國將罪犯引渡回國以後,只能就請求引渡時所指控之犯罪行為審判被引渡人,而不得就其他犯罪行為審判被引渡人。林克穎偷渡的行為違反臺灣入出國移民法,所以英國法院擔心林克穎一旦被送到臺灣,除了須對撞死人的部分負擔刑責以外,可能另外被追訴偷渡的刑事責任。

註2:臺灣因為國際地位特殊,所以無法加入多邊的國際引渡條約,只能跟邦交國簽訂雙邊條約、簽署司法互助協議或針對個案與外國協商引渡方案(例如:林克穎案就是跟英國簽署備忘錄)。林克穎案已經成功與英國政府簽署備忘錄,現在必須克服的是讓英國法院同意放行,跟逃犯條例沒關係喔。


相關資料:MyGoPen - 【易誤解】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謠言論點曲解

由於香港「反送中」活動,最近 LINE 流傳「恭喜成大師生1450們,你們支持了香港人以後在臺灣犯罪甚至殺了人之後,只要能逃回香港,就不會被引渡來臺灣受審」這樣的諷刺成大師生的謠言訊息。或是會收到舉林克穎、陳同佳的案例的說法來曲解修改「逃犯條例」關係的圖片,別被不實的網路謠言誤導了。

林克穎 陳同佳 逃犯條例 香港 反送中


曲解陳同佳案和林克穎案的謠言



原始謠傳版本:
恭喜成大師生1450們,你們支持了香港人以後在臺灣犯罪甚至殺了人之後,只要能逃回香港,就不會被引渡來臺灣受審。從此,讓香港成為了港人在臺灣、澳門及大陸犯法之後的安樂窩。
同時,你們也讓在臺灣殺害了女友再棄屍且逃回香港的陳男逍遙法外,讓被害女子的父親無法看見陳男受到應有的制裁。
臺灣真是個理盲濫情的好地方。
再次恭喜成大師生,你們所展現的智商,受害女子的家人一定刻骨難忘!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68386](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68386)

或是像這樣的謠言圖片:



訊息說明:
這裡實際請律師針對網路流傳的「林克穎案」與「陳同佳案」進行分析,解釋謠言曲解修改「逃犯條例」的狀況。

這裡感謝律師提供相關分析說明:
香港人反送中,真的跟陳同佳案和林克穎案有關係嗎?不要被不實的網路謠言誤導囉,先來瞭解一下陳同佳案和林克穎案的眉角吧!

林克穎案

英國人林克穎在臺灣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4年確定,但林克穎卻冒用友人的護照潛逃出境,臺灣在2013年就正式向英國要求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臺英雙方並簽訂備忘錄作為引渡林克穎的基礎,蘇格蘭政府在行政審查後也准許引渡林克穎到臺灣服刑。

但是,依英國引渡法(EA 2003)之規定,英國政府於接受引渡請求後,應先進行司法審查, 案件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經過多年纏訟,蘇格蘭高等法院於2019年6月6日宣判林克穎不應被引渡到臺灣,理由是擔心林克穎返回臺灣後可能會另外被追究偷渡的刑事責任[註1],外交部正與蘇格蘭檢方及司法部聯繫上訴事宜,繼續向英國法院把林克穎引渡回臺灣服刑。

林克穎案跟香港的「逃犯條例」有關係嗎?

香港的「逃犯條例」草案是要修法把香港境內的各國籍人士移交到中國受審,所以就算香港修改「逃犯條例」,也無助於引渡林克穎喔。[註2]

陳同佳案

香港人陳同佳在臺灣殺死同為香港籍的女友,隨後回到香港。港府指出本次「逃犯條例」草案是為了解決陳同佳案,但是法務部已發布新聞稿指出,事實上臺灣已經多次向香港政府請求將陳同佳引渡回臺灣受審,但香港對臺灣就此案所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至今都沒有積極回應。

不通過「逃犯條例」就不能把陳同佳繩之以法了嗎?

港府提出的「逃犯條例」草案如果修訂通過,不僅可以把疑犯移送到臺灣,同時也會開放把疑犯移送到中國。但是因為中國長期以來人權保障不足,司法不透明,對於人犯未給予人道待遇,因此香港人從6月初開始大規模抗議「送中」條例。

還有其他方式把陳同佳繩之以法嗎?

法務部指出香港應該與臺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建立臺港兩地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以免臺港兩地成為在對方轄內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

香港大律師公會則建議可以比照臺灣法令,修改香港的刑事法令,讓香港法院有權審判香港人在海外的重大犯罪,這樣不須引渡陳同佳到臺灣也可以在香港進行審判。

台灣早有「送中」協議,全名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從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

海基會及海峽會在2009年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並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

根據「逃犯條例」草案,只要是在香港境內的人(不論國籍)都可以被送到中國;但是「司法互助協議」秉持「己方人員不遣返」原則,只會把中國人遣返回中國,但是不會把臺灣人引渡到中國喔。

註1:國際引渡均須符合特定罪行原則:請求引渡國將罪犯引渡回國以後,只能就請求引渡時所指控之犯罪行為審判被引渡人,而不得就其他犯罪行為審判被引渡人。林克穎偷渡的行為違反臺灣入出國移民法,所以英國法院擔心林克穎一旦被送到臺灣,除了須對撞死人的部分負擔刑責以外,可能另外被追訴偷渡的刑事責任。

註2:臺灣因為國際地位特殊,所以無法加入多邊的國際引渡條約,只能跟邦交國簽訂雙邊條約、簽署司法互助協議或針對個案與外國協商引渡方案(例如:林克穎案就是跟英國簽署備忘錄)。林克穎案已經成功與英國政府簽署備忘錄,現在必須克服的是讓英國法院同意放行,跟逃犯條例沒關係喔。


相關資料:MyGoPen - 【易誤解】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謠言論點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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