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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聞】行經過馬路未走斑馬線罰款七百元?LINE 謠言你也收到了嗎?

LINE 收到張綠色小圖,標題為「106年10月1日起,行經過馬路未走斑馬線罰款七百元」這樣類似的謠言,實際上警政署也有完整回答,不要亂造謠了啦!謠言還說是好友才特別告知,好友應該不是這樣當的吧!



曲解未走斑馬線罰款的謠言


原始謠傳版本:
106年10月1日起
行經過馬路未走斑馬線罰款七百元
是好友才特別告知




謠言破解說明:
真的純屬謠言一則,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其實不是罰 700 塊,是 300 塊才對,而且用路權方面,警政署也有警政署完整的回答囉!別亂傳了。


正確闢謠解釋: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的回答:(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未經查證就散布謠言,最高可以開罰 3 萬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 - 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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