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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傷裝顱內壓監測器?醫界:非絕對必要 | 張丞圭 | 神經外科 | 外科 | 健康新知 | 華人健康網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宣判中部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醫師李明鍾,因術後沒有幫因車禍顱內出血患者裝置顱內壓監測器,導致患者全身癱瘓、雙眼失明,連同醫院和其他2位醫師,遭判賠3341萬,鉅額的賠償判決震驚醫學界。對此,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和台灣外科醫學會今1日聯合表示,尊重司法單位的判決,但也強調顱內壓監測器並非絕對必要,不可做為此案例唯一的司法審核標準。

對於頭部外傷患者,是否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應由醫師依專業和臨床判斷。
對於頭部外傷患者,是否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應由醫師依專業和臨床判斷。

針對此起判決案件,司法單位和醫審會係依據民國96年8月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出版的「嚴重腦外傷臨床診斷指引初版」中的第四章顱內壓監測建議參考事項做為審核標準,認為當時患者的昏迷指數已達4分,應於術後裝置顱內壓監測系統(ICP monitor)。

不過,台灣外科醫學會理事長張丞圭醫師表示,此「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指引」屬於「參考和建議」性質,並非唯一標準程序。同時,依目前世界各國的醫學研究新知,顯示是否替嚴重腦外傷病患使用顱內壓監測設備,須視病患當時的病情而定,並沒有非放顱內壓監測設備不可的理由。因此,顱內壓監測設備的使用與否絕非唯一的評斷標準。

張丞圭醫師表示,顱內壓監測器並非急症腦部外傷換著的唯一救護方式。(攝影/駱慧雯)
張丞圭醫師表示,顱內壓監測器並非急症腦部外傷換著的唯一救護方式。(攝影/駱慧雯)

張丞圭醫師進一步指出,根據臨床數據顯示,嚴重腦外傷的患者如果昏迷指數只有4分,即使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死亡率也高達6成,主要與病人本身的健康狀態有關,因此不能完全將責任歸咎於醫師團隊。而且,顱內壓監測器的置放屬於侵入性處置,本身也具有相當的風險,可能造成細菌感染、出血、監測器阻塞及進一步難以挽回的腦組織傷害,因此是否放置,仍應由主治醫師依照臨床經驗和其他檢查資料加以判斷,不能通案一以貫之。

台大醫院外科部主治醫師黃勝堅也強調,裝置顱內壓監測器不是醫療行為上的必須標準流程;如果濫用可能就會像葉克膜一樣,因不必要的過度急救而降低病患存活率。

另一方面,張丞圭醫師也指出,法官和醫審會利用96年出版的治療指引,對95年案例加以評斷,以「後法」審查「前事」,容易因時空背景和醫療情況不同而出現判斷瑕疵,且「事後諸葛」的情況也令人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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