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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許願池》離婚系列二: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 umedia 優傳媒

避免離婚的兩人在子女或財產問題上糾纏不清,當事人通常都希望能把所有問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清楚。(圖/翻攝自pixabay.com)

 

作者/許苑律師

比起鬧上法庭,協議離婚算得上是好聚好散的婚姻收場方式。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明確記載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再由雙方及兩位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就是一份離婚協議書了。不過,為了避免將來離婚的兩人在子女或財產問題上糾纏不清,當事人通常都希望能畢其功於一役的把所有問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清楚,所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以包山包海。下列幾個議題最為常見:

一、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權利義務

  又可以細分為:

   (一)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由何人行使?

可以約定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亦可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單獨行使親權比較沒有問題,共同行使親權則因為必須由父母共同為子女作決定,故對於各奔東西的兩人來說,往往發生執行上的困難。所以律師會建議,如果要約定共同行使親權,最好同時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子女的主要照護者(即與子女同住的人),日常生活瑣事由主要照護者決定即可,但重大事項則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二)未擔任親權人或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如何行使會面交往的權利(即俗稱的探視權)?

通常會將子女就學期間的平日探視及寒暑假探視分開約定,特殊節日(如過年期間)如何探視,也可以另外約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定得越詳盡越好,盡量避免保留太多解釋空間。實務上常常遇到離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在不妨害子女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的前提下,得隨時探視孩子」,這種約定在履行的過程很容易發生爭議,使雙方日後鬧上法院的機率大增。

 

   (三)子女扶養費負擔數額、支付時間及方式。

就算夫妻雙方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所以雙方應該依照各自經濟能力來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一般而言,扶養子女所需費用,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衡量基準,如果有才藝班、補習或其他教育費用,當然也可以一併納入考量。

 

二、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協議的另一個重頭戲就是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民法對於這個問題有一套完整的規定,法律用語叫做「剩餘財產分配」。

簡單來說,現行民法認為,「婚姻中所增加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當婚姻結束時,「婚姻中所增加的財產」應該由夫妻二人均分才公平。換言之,夫或妻「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仍各自保有,不用分配;婚姻中「繼承」的遺產、受他人「贈與」的財產或「慰撫金」,因為與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無關,也不用分配。

可想而知,離婚的雙方如果要實際依照民法的規定去精算財產如何分配,不僅一時之間難以計算出來,也容易產生混亂糾結的情況,把離婚的時程拖得又臭又長。因此,常見的協議方法是,雙方就現有明確的財產簡單約定分配方式,並約定「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作法較為乾脆俐落,也省時省力。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除了上述基本大面向之外,雙方亦可視具體情形約定其他事項,如給付生活費、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等等。畢竟薄薄幾張紙攸關雙方及子女往後十幾年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約定不夠詳盡,恐怕將來又必須對簿公堂,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前,還是冷靜下來花一點時間好好溝通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避免離婚的兩人在子女或財產問題上糾纏不清,當事人通常都希望能把所有問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清楚。(圖/翻攝自pixabay.com)

 

作者/許苑律師

比起鬧上法庭,協議離婚算得上是好聚好散的婚姻收場方式。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明確記載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再由雙方及兩位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就是一份離婚協議書了。不過,為了避免將來離婚的兩人在子女或財產問題上糾纏不清,當事人通常都希望能畢其功於一役的把所有問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清楚,所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以包山包海。下列幾個議題最為常見:

一、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權利義務

  又可以細分為:

   (一)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即俗稱的監護權)由何人行使?

可以約定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亦可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單獨行使親權比較沒有問題,共同行使親權則因為必須由父母共同為子女作決定,故對於各奔東西的兩人來說,往往發生執行上的困難。所以律師會建議,如果要約定共同行使親權,最好同時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子女的主要照護者(即與子女同住的人),日常生活瑣事由主要照護者決定即可,但重大事項則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二)未擔任親權人或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如何行使會面交往的權利(即俗稱的探視權)?

通常會將子女就學期間的平日探視及寒暑假探視分開約定,特殊節日(如過年期間)如何探視,也可以另外約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定得越詳盡越好,盡量避免保留太多解釋空間。實務上常常遇到離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在不妨害子女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的前提下,得隨時探視孩子」,這種約定在履行的過程很容易發生爭議,使雙方日後鬧上法院的機率大增。

 

   (三)子女扶養費負擔數額、支付時間及方式。

就算夫妻雙方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所以雙方應該依照各自經濟能力來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一般而言,扶養子女所需費用,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衡量基準,如果有才藝班、補習或其他教育費用,當然也可以一併納入考量。

 

二、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協議的另一個重頭戲就是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民法對於這個問題有一套完整的規定,法律用語叫做「剩餘財產分配」。

簡單來說,現行民法認為,「婚姻中所增加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當婚姻結束時,「婚姻中所增加的財產」應該由夫妻二人均分才公平。換言之,夫或妻「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仍各自保有,不用分配;婚姻中「繼承」的遺產、受他人「贈與」的財產或「慰撫金」,因為與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無關,也不用分配。

可想而知,離婚的雙方如果要實際依照民法的規定去精算財產如何分配,不僅一時之間難以計算出來,也容易產生混亂糾結的情況,把離婚的時程拖得又臭又長。因此,常見的協議方法是,雙方就現有明確的財產簡單約定分配方式,並約定「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作法較為乾脆俐落,也省時省力。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除了上述基本大面向之外,雙方亦可視具體情形約定其他事項,如給付生活費、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等等。畢竟薄薄幾張紙攸關雙方及子女往後十幾年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約定不夠詳盡,恐怕將來又必須對簿公堂,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前,還是冷靜下來花一點時間好好溝通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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