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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五星病毒旗」違法?香港媒體早開先例還沒有事 - umedia 優傳媒

丹麥《日德蘭郵報》於1月27日刊出的「五星病毒旗」。(圖/翻拍自《日德蘭郵報》)

 

優傳媒記者胡智凱/新聞分析

 

丹麥《日德蘭郵報》日前刊出諷刺漫畫,把五星旗改成「五星病毒旗」,遭中共官方抗議,大陸駐丹麥大使館發布聲明指「侮辱中國」、「傷害中國人民感情」。

 

事實上,根據《丹麥刑法》「國家獨立與安全罪章」第110條第e項規定:「公開嘲笑外國、聯合國、歐洲理事會之旗幟或其他公認的國家標誌者,可處以最高2年的監禁或罰款。」因此有論者認為《日德蘭郵報》已經違法。

 

不過,同法第110條第f項也規定:「本章的罪行應有司法部長的命令,方能提起公訴。」以審慎確認犯行是否真的有侵害到丹麥的國家獨立與國家安全。

 

因此,丹麥總理佛瑞德里克森(Mette Frederiksen)趕緊發表官方正式聲明,強調:「丹麥擁有言論自由,也可以自由繪畫,這是丹麥根深蒂固的傳統,而這項傳統未來也會持續下去。」

 

這樣一來,既然丹麥總理已將此事定調為「言論自由」,其所屬司法部長當然不可能下令提起公訴。

 

香港媒體《立場新聞》於1月23日刊出的「五星病毒旗」。(圖/翻拍自《立場新聞》)

 

另一方面,香港媒體《立場新聞》見到丹麥《日德蘭郵報》刊出五星病毒旗引發國際關注,竟吃味地撰文稱自己早在數天之前,比丹麥媒體還更早就繪製五星病毒旗,還大剌剌地下標題要「對面的習大大看過來」

 

相比於丹麥法律透過司法部長命令來決定是否起訴,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明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兩相對照之下,大陸政府既然還未對自己所屬的香港媒體開刀,更遑論面對標榜有言論自由傳統的丹麥政府呢?

丹麥《日德蘭郵報》於1月27日刊出的「五星病毒旗」。(圖/翻拍自《日德蘭郵報》)

 

優傳媒記者胡智凱/新聞分析

 

丹麥《日德蘭郵報》日前刊出諷刺漫畫,把五星旗改成「五星病毒旗」,遭中共官方抗議,大陸駐丹麥大使館發布聲明指「侮辱中國」、「傷害中國人民感情」。

 

事實上,根據《丹麥刑法》「國家獨立與安全罪章」第110條第e項規定:「公開嘲笑外國、聯合國、歐洲理事會之旗幟或其他公認的國家標誌者,可處以最高2年的監禁或罰款。」因此有論者認為《日德蘭郵報》已經違法。

 

不過,同法第110條第f項也規定:「本章的罪行應有司法部長的命令,方能提起公訴。」以審慎確認犯行是否真的有侵害到丹麥的國家獨立與國家安全。

 

因此,丹麥總理佛瑞德里克森(Mette Frederiksen)趕緊發表官方正式聲明,強調:「丹麥擁有言論自由,也可以自由繪畫,這是丹麥根深蒂固的傳統,而這項傳統未來也會持續下去。」

 

這樣一來,既然丹麥總理已將此事定調為「言論自由」,其所屬司法部長當然不可能下令提起公訴。

 

香港媒體《立場新聞》於1月23日刊出的「五星病毒旗」。(圖/翻拍自《立場新聞》)

 

另一方面,香港媒體《立場新聞》見到丹麥《日德蘭郵報》刊出五星病毒旗引發國際關注,竟吃味地撰文稱自己早在數天之前,比丹麥媒體還更早就繪製五星病毒旗,還大剌剌地下標題要「對面的習大大看過來」

 

相比於丹麥法律透過司法部長命令來決定是否起訴,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明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兩相對照之下,大陸政府既然還未對自己所屬的香港媒體開刀,更遑論面對標榜有言論自由傳統的丹麥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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