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了一起婦女在孕期被辭退的勞動爭議案件,該案最終以用人單位賠償18萬元告終。
法院介紹,就在離勞動合同期滿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譚女士得知自己已經懷有6周身孕,便口頭告知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卻以合同期滿為由向譚女士發送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譚女士不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最後與用人單位達成了調解,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譚女士各類補償18萬元。
法官提醒,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滿時終止」。也就是說,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仍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女職工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