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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子竟在兒童泳池溺亡,法院這麼判

原標題:成年女子竟在兒童泳池溺亡,法院這麼判

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怎麼會溺亡在0.8米深左右的兒童泳池內?

近日,浙江溫州甌海法院就宣判了這樣一起有些「離奇」的案子。泳池所屬的公司被判承擔50%的責任,賠償74萬餘元。

△網路配圖

成人在兒童泳池溺亡

苟某出生於1993年,重慶人,在溫州務工多年,有兩個女兒。去年8月1日下午3點左右,她與家人等一起去溫州某泳池游泳。

購票進入后,1.5米多身高的苟某先在成人泳池內遊了一會兒,然後進入兒童游泳池。

沒過一會兒,泳池內有人大聲叫「有人溺水了!」此時,苟某已大部分沉入水中。

同伴黃某最先發現,他和苟某的丈夫田某一起,兩人將她抱上岸后,田某為苟某做人工呼吸,黃某又趕著去叫游泳救生員。

隨後,游泳池內救生員趕到,他們為苟某實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復甦的急救措施,同時撥打了急救電話120。

不幸的是,9天後,苟某還是不治去世。苟某家屬為搶救治療她一共付了10萬多元的醫療費。

事發后,泳池所屬的溫州某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8萬元,並協商確定這筆款項在法院判決的賠償款項中扣除,其它賠償事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

幾個月後,苟某家屬將這家農業公司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49萬餘元。

死亡原因成法庭焦點

近日,溫州甌海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一個身高超過1.5米的成年人,站在0.8米深的兒童泳池,池水都淹不過胸部,怎麼會溺水呢?而這也成了雙方在法庭上爭論的焦點。

農業公司稱,死者丈夫田某在施救時曾跟救生員說,死者苟某生前患有癲癇。他們認為,死者本身的疾病,或對她的溺亡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

根據農業公司的說法,死者家屬當時不同意,致使未能及時對苟某死亡原因進行委託鑒定,因此,他們要對苟某真正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但苟某家屬卻堅持認為,泳池方面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主要責任應該由這家農業公司承擔,「當時連個救生員都沒有,要是提早發現,也不會有這樣的後果。」

不過,農業公司對此表示,事發后,他們的救生員是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還對死者進行了心肺復甦、人工呼吸,同時撥打120急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

被一起告上法庭的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如果農業公司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責任,依法應該農業公司承擔的,他們會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

▶死者自身有責任嗎,泳池管理方過錯在哪裡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家農業公司作為游泳池的經營者和管理人,雖然取得經營游泳池項目的合法手續和證件,但沒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游泳救生員,這也直接導致了沒有及時發現死者溺水情況,因為,他們是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具有相應過錯。

同時,法院還考慮到苟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苟某家屬說,她是有一定游泳技能的,「那麼,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兒童游泳池內溺水,她不僅沒有成功自救,還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扎,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法院就此認為,由於這樣的原因,苟某在最後溺亡前,她的處理是不當的,或者說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相應泳池方面可以減輕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應賠償74萬餘元,經計算,扣除已經賠付的8萬元,還需賠償66萬餘元。因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內,因此這筆款由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

錢江晚報記者王益敏通訊員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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