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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海外工作發生勞務糾紛如何維權?

原標題:派駐海外工作發生勞務糾紛如何維權?

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在海外開展業務,隨之也給許多市民們提供了派駐海外的就業機會。但是海外的陌生環境和就業規定,也給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麼如何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在海外工作中不受損失呢?本期值班熱線,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通過分析實際案例為大家提個醒。境外受工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嚴女士入職一家高校工作。2006年,她被派至韓國工作,由韓方支付工資,學校為其繳納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2007年1月8日,嚴女士因在韓國受傷回到國內學校工作,並由該校支付工資。隨後,嚴女士在韓國所受的傷被認定為工傷。嚴女士據此訴至法院,稱其在韓國工作期間的工資高於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學校應按照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學校則稱,2007年4月1日起學校才參加天津市社保統籌,嚴女士雖系2007年1月8日發生工傷,但不屬於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學校在嚴女士發生工傷事故時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對嚴女士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已經作出認定,在學校不存在違規行為的情況下,嚴女士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被派遣至境外工作,勞動者不能參加工作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的工傷關係不會中止。如果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嚴女士系學校事業編製人員,其赴韓工作期間學校保留了事業編製,故其發生工傷后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未簽合同被派境外境內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2008年11月,方先生入職某建築集團公司,前往迪拜擔任機械及電器工程師。直至2015年6月離職前,集團並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拖欠他的加班工資及未休年假工資。於是,方先生要求確認其在職期間與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費用。該集團公司稱,方先生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與該集團公司奈及利亞有限公司(簡稱「某奈及利亞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為證明與該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方先生提交了銀行流水單、因公護照及簽證、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等。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顯示,派遣單位為該集團公司,派往地為奈及利亞,加蓋集團公司公章。法院審理認為,該集團公司系某奈及利亞公司的股東之一,方先生在接受集團公司培訓后被派往奈及利亞工作,某奈及利亞公司以項目部名義對方先生進行管理,方先生與該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說法:李勇律師表示,境內企業將員工派駐到該企業的境外實體公司或分支機構工作,境外公司僅是代表境內企業對員工進行管理並支付工資,員工仍與境內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對此律師提醒勞動者,在勞動者入職后,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駐海外工作后應釐清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的關係,並注意收集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及實施管理的證明等證據材料。

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招工是否屬勞動關係?

2008年1月,王先生到辛巴威某公司位於天津市的代表處進行面試,並與該公司天津代表處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他被派往辛巴威工作。在此期間,公司幾乎沒有安排他在節假日休息,也從未支付加班日的勞務費。2009年10月10日,根據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王先生開始休病假直至2010年3月。同年10月9日,公司致電王先生稱,其崗位已被替代,並向王先生髮出《待崗通知書》,隨後要求王先生簽署《員工離職審批表》。為此王先生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勞務費、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費用。

律師說法: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外國企業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僱員的,應認為有關用工關係為勞務合同關係。王先生所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系《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以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故王先生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對此律師提醒道,外國企業應當規範用工,按規定委託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招工。勞動者只有與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係,其工作權、休息權、勞動報酬權及社會保險權利等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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