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聚餐喝倆杯
家有喜事辦幾桌
逢年過節酌倆盅
應酬交際更少不了把酒言歡的熱鬧
近年來
因為喝酒引起的糾紛也著實不少
飲酒人醉酒後死亡,酒友的責任有多大?
這個問題困擾著不少人。
樊城法院的法官結合近期審理的案件,進行了剖析,值得讀者一看。
案例一
男子醉酒後摔倒身亡
陳某和李某、趙某是同事。去年5月24日晚,李、趙在超市閑逛,碰到陳某,便邀請他一起到李某家玩。當晚,李某親自炒了3個菜,並拿出了2.5斤散裝白酒。三人分別喝了2兩后,李某又給每人倒了2兩。陳某因此前已經喝過酒,又喝了兩口后,杯中的酒被李、趙分了喝掉。
飯後,趙某扶著陳某、李某推著陳某的腳踏車一同出門。行至一網吧門口,陳某想睡覺,便躺在網吧門口的長椅上。趙某、李某將陳某的腳踏車放到李某家后返回,卻發現陳某不見了。
原來,兩人走後不久,陳某從長椅上摔下來,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陳某系重度酒精中毒,因呼吸中樞衰竭、頭部腦外傷出血而死。陳妻以「酒友照顧不周」為由,將李、趙告上法庭。
案例二
男子醉酒後駕車身亡
2012年3月18日晚,何某叫上了4名同事和前妻張某,一起赴舒某的宴請。席間除張某外,每人平均飲白酒3兩。因何某中午已喝過酒,4名同事均勸他少喝點酒、多吃點菜。何某說專門帶了張某開車,堅持要喝。
當晚10時許,從飯店出來后,張某徑直去開車,但好幾次都沒發動起來。不耐煩的何某讓張某下來,自己上車將車子發動。大家勸何某把車子交給張某開,何某卻堅持自己駕車。車行至長虹路與松鶴路交叉口時,不慎撞上道路中央的隔離護欄。
交警部門認定何某醉酒駕車上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撞車受傷后,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何某的女兒和母親將當晚同桌飲酒者全部告上法庭。
【法官說法】
「飲酒人死亡,酒友是否承擔責任要結合具體案情,以酒友是否有過錯為前提,不能簡單認為只要有人因飲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就要擔責。」樊城法院主審法官告訴記者。
第一個案子中,陳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預見過量飲酒的危害,特別是明知自己已經飲酒且有醉意卻仍然喝酒,對於自己酒後猝死的結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然而,李某作為家宴召集人,應對參與酒宴的每個人的健康安全盡到較大的注意義務,他和趙某明知陳某已經喝酒且有醉意而不予勸阻,還兩次給陳某倒酒。此外,李某、趙某在陳某已醉酒且身體出現異常后,未將其安全送交其家人管護或送醫救治,看到陳某躺在長椅后便離開,致使陳某身邊無人照管,最終摔傷致死,兩人應承擔次要責任。
就此,法院日前宣判:李某、趙某對陳某之死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陳某家人4萬餘元。
第二個案子中,何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飲酒後不能駕車,但缺乏自控能力,在有其他駕駛員的情況下強行駕車,導致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應自負主要過錯責任。張某雖未飲酒,但她的到來降低了其他人的注意義務,何某開車時,她未有效阻止,未盡職責,應負一定責任。
對此,樊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和宴會召集人舒某分別承擔5%的責任,各自賠償何某女兒及母親2萬餘元。其餘同桌飲酒者對何某進行了適當的提示和勸誡,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被判不擔責。但出於人道主義,4人主動要求各承擔1%的責任,分別賠償4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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