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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刑法

正當防衛

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且該侵害具有破壞性和緊迫性,不採取措施將會遭到重大損失;(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必須對不法侵害人本人採取正當防衛措施,不能針對第三人;(4)正當防衛人應該有防衛的目的,即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制止不法侵害;(5)正當防衛應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所謂「重大損害」,通常是指出現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防衛過當,指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時,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

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避險過當,指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犯罪行為。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緊急避險為由不承擔責任。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相同點:(1)從性質看兩者,都屬於犯罪故意;(2)從意識因素看,兩者都對行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情況有認識,並且達到了明知的程度;(3)從意志因素看,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超出行為人的預料,都沒有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不同點:(1)在意識因素方面,行為人對危害行發生危害結果的確定性認識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也可以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間接故意只能包括認識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抱著希望發生的態度,間接故意表現為放任的態度。(3)從兩者的判斷上看,認定間接故意必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直接故意不需要;(4)從這兩者發生的情況來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於追求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行為之中,具有直接追求的特點。間接故意則必須以追求其他目的的犯罪行為為前提,因此具有伴隨性的特點。(5)直接故意中存在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而間接故意中不存在。(6)直接故意的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而間接故意不存在。(7)直接故意比間接故意更加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因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比間接故意的犯罪所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要重。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從罪過內容上看,犯罪過失具有兩方面特徵:(1)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的。

根據罪過內容方面的特點,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其中第一個特點「沒有預見」是劃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其他罪過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確定行為人的認識標準時,應當首先根據行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確定,即根據行為人本身的主觀條件,包括知識程度、智力狀況、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等。但是,必須注意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的影響,才能準確地認定行為人當時是否應當、是否可能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日益複雜,人們承擔的認識義務會越來越廣泛,也會越來越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注意綜合分析主觀條件和客觀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正確認識罪過。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根本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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