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證積分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第二十九條規定,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人入戶資格。
二、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是如何規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評分加總累計積分,根據年度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排名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我市人口總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資源承載能力,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並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包括4大類、13項指標,各個指標累計相加為最終積分。具體情況是:
第一類為基本分。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住房等指標,體現了鼓勵年輕適用、就業穩定、居所穩定、較高文化程度和職業技能水平的外來人員落戶的原則。
第二類是導向分。包括職業(工種)、落戶地區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職業人員落戶,發揮在中心城區周邊地區落戶的導向作用。為了滿足本市有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鼓勵人力資源對緊缺行業的優先滿足,對外來從業人員的職業工種,依據《天津市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評定的緊缺程度,給予相應的導向分值。同時,為了緩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縣和環城四區的人員賦予相應導向分值。
第三類是附加分。包括納稅、婚姻狀況、獎項和榮譽稱號、工作年限、退役軍人等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對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配偶也在本市就業、獲得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擁有有效的發明專利或者退役軍人服役期間立功,為天津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落戶,設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類是負積分。包括守法誠信減分指標。是指對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刑事犯罪的、提供虛假信息、信用不良等情況進行減分。
三、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積分?
答: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2017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
四、申請人如何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應當準備向本單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申請積分應當登錄市居住證積分專欄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填寫《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規定,結合自身的情況準備相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交給用人單位整理匯總: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七)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五、到人力社保部門窗口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門窗口應當提交單位證明材料和個人材料兩部分。
(一)經辦人提供必要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1、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託書;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4、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5、申請人個人收人全員全額申報明細。
(二)經辦人提供申請人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個人材料,包括職稱證明、職業技能資格證書、高級技工學校學歷證書、獎項和榮譽稱號、婚姻情況、退役軍人立功證書及個人信用報告的原件及複印件,詳細說明如下:
1、職稱證明:
視本人情況提交以下職稱證書、相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通過評審或認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級人力資源(職稱)部門頒發或授權頒發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水平證書;
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一組織考試並由國家統一制定合格標準的,對應中級職稱;
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職稱的,提供加蓋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複印件;
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職稱、執業資格的,提供加蓋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考試資格審核表複印件。
2、職業技能水平證書:
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技工學校學歷證書:
申請人是高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經核查無誤的,按照大專學歷確定積分。
4、獎項和榮譽稱號:
提交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獎項的證書原件、複印件及獲得表彰獎勵的決定(通知)等文件的複印件。
5、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獎勵)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複印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退出現役登記表複印件。
6、個人信用報告:
申請人交件之日起前一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持身份證到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辦理。
7、婚姻情況:
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津就業的,且在本市就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滿一年的,應提供配偶本人結婚證、身份證及複印件。
六、哪些獎項和榮譽稱號可獲得積分?
答:《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獎項和榮譽稱號」規定如下:
(一)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二)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待遇;
(三)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四)有效的發明專利。
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均為參加工作以後取得。
如申請人同時提供榮譽稱號與有效的發明專利,則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七、如何確定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結點?
答:法定退休年齡以實際報送材料的時間為準。
八、如何理解「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積分落戶」?
答:(一)不具有合法戶籍身份的(即:無戶籍人員和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人員);
(二)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三)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入戶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以上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當期辦理居住證或積分入戶過程中所發生的行為。
九、申報積分的受理時間、截止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可登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網站,於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申請辦理,申請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十、申請人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應當到哪裡辦理積分申請?
答: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申報由用人單位(集體戶口所屬單位)通過網上註冊、登記信息、測評指導分值后,按預約的交件時間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在其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受理點申報。
十一、如何確定積分排名先後?
答:首先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積分進行排名。出現分數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證登記或暫住登記的時間早者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十二、如何確定入戶人員?公示期如有異議的,如何申訴?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於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積分窗口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逾期不再受理。
十三、取得落戶資格的積分申請人後續應注意什麼事項?
答: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后,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人力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協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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