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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網約車載客發生事故遭商業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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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載客發生事故遭商業險拒賠

上海首例涉網約車保險理賠糾紛案

一審駁回原告訴請

3月1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私家車網約載客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宣判,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上海首例判決的涉網約車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

李某去年8月26日接網約車訂單趕往客戶目的地,駕駛江蘇牌照小轎車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北路庭安路路口,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相撞。經浦東交警支隊認定,李某因未確保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無責。

而就在事故發生10天前,涉案車輛在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李某於是向保險公司理賠,誰知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

李某認為,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於是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施救費300元、車輛損失5.47萬元,共計5.5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李某是在用非營業用汽車從事違法營運活動,已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且未盡到通知義務,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依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第十六條第二款:「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據此,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賠付責任。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駕齡未滿三年的情況下,以萬某的名義將涉案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且未通知被告,客觀上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伴隨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原告在駕齡未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用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屬被告商業險免賠範圍,法院對被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抗辯,予以採信。

主審法官介紹,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可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分別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保費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

針對當前網約車行業迅速發展,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進行載客收費,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矛盾糾紛增多的情況,浦東法院準備向保險行業協會發送司法建議,由保險公司設立專門針對網約車的新型險種,滿足社會新需求;加強對網約車免賠條款的提示說明,引導客戶投保針對網約車的保險;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由投保人簽字確認,以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王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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