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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為前夫還債,「24條」錯了?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李勝

婚都離了,前夫欠的債還要還嗎?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肯定是沒有這個道理的。但現實卻並不是這樣,因為法律的規定剛好相反。就算是離了婚,前夫欠的債,不管你是否知道,是否用過,都照樣要還。

這就是傳說中的「婚姻法24條」。其實,所謂的「婚姻法24條」,並不是《婚姻法》本身的內容,而是司法解釋。《婚姻法》共有三個司法解釋,這個規定出自司法解釋二。

近日,因為媒體報道,《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再次受到關注。

媒體的報道稱,這個規定已經影響到了為數不少的人,其中不僅有飽受債務壓迫的普通人,還有前面剛判過類似案子後面自己就親身遭遇了同樣經歷的法官。他們也像上訪者一樣,建了QQ群、微信群,相互傾訴,交流經驗。當然,這種時候,少不了專家學者出場,批評這個不近人情的法律,這個「婚姻法24條」是「國家一級的法律錯誤」。

不過,這個報道也不經意間透露了一些重要卻很容易被忽略的的細節。

二十四條風波有普遍意義嗎?

群成員彭雲、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信息。這就意味著,實際上遭遇此類問題的主要是女性,比例接近九成。而且,這其中,八成以上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再加上一半以上的人稱,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就可以推斷出,碰到這個問題的基本是「中產」女性。社會中下階層人群是不大容易碰到這樣的問題的,男性也相對要少一些。

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帶有濃厚的「中產」特色的問題。

報道中提到的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創建「二十四條公益群」的群主是一個曾經喜歡過王爾德的「老憤青」(報道原文如此)。這雖然是一個非常個人化的文學愛好,但同樣很能表明這位發起人本身的中產階級身份。因為,即使是在文學愛好者群體里,王爾德也是一個小資產階級色彩相當濃厚的作家。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這位群主為這個群訂立的群規規定,該群嚴格禁止以「秦香蓮攔轎喊冤」的形象來為整個受害者群體代言。也就是說,她們雖然遭遇了難以解決的麻煩問題,但她們並不想讓整個社會認為自己是受到傷害的弱勢群體——這恰恰是媒體在報道類似遭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的人群極力在媒體上打造的形象,但她們恥於這樣做。這同樣是具有明顯的中產階級特色的維權方式。

我們在媒體上常見到的維權者採取的策略一般是,並不直接對抗法律規定本身,而是將對抗的對象指向具體的人或者機構。換言之,就是他們通常不是認為法律規定錯了,而是遇到了枉法或徇私舞弊的情況,遭到了不公正待遇。而這個反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群體採取的策略恰恰相反,她們把自己的對抗毛頭直接指向了法律本身。她們希望向社會表明的是,不是她們自己本身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因為法律規定本身錯了。

因此,同樣與一般具體的維權案例不同的是,她們沒有將自己的訴求指向改變司法結果,而是要修改法律規定。而且,她們顯然是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的,懂得按照規則行事。她們的具體做法是,積極遊說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希望通過立法機關和議政參政機關來表達自己的訴求,進而修改法律規定。毫無疑問,這也是一個帶有明顯的中產階級特徵的維權行動。

現實中更普遍的情況是什麼?

那麼,這個24條是否真的錯了呢?實際上,近些年來,關於這個規定的爭議一直存在,但卻始終未能被徹底推翻,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就這個問題解釋過,指出這個規定目前沒有問題,不需要修訂。

天底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也沒有不需要承擔義務的權利,享受權利必然意味著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就在司法解釋二出台後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推出了司法解釋三,詳細規定了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以至於有人乾脆認為,按照這個司法解釋,兩個人在結婚的時候簡直不是結婚,而是共同成立一個股份制的公司。

在此後的法律實踐中,也已經逐步明確,在婚姻期間,兩人的共同財產,未經雙方同意,一方作出的處分決定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撤銷。這其中,最廣為人知的便是,一方在婚內贈送給「小三」的所有禮物,另一方都有權討還。

毫無疑問,這種對婚內財產的單方面處置一定時背著另一方的,不會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那麼,這就意味著,如果離婚後發現丈夫在離婚前就將共同財產贈送給了小三,女方同樣是有權通過討回來重新分配的。也就是說,被一方隱匿的財產,另一方在離婚後仍然有權提起訴訟,重新分配。

既然有權在離婚後要求婚姻存續期間被隱匿的財產,這是權利,那麼相應的,在婚後也就要承擔婚內隱匿的債務,這是義務。這就是說,如果要廢除關於婚姻存續期間被隱匿的債務在婚姻關係結束后重新分配的規定,那麼關於財產分配的規定同樣可能要面臨重新審視的風險。

一個值得注意的簡單的事實是,在農村的離婚案件中,除了極少數的極端情況,絕大多數情況下,離婚後女方是不用承擔家庭債務的。原因很簡單,因為在農村離婚案件中,女方在結束婚姻關係時,極少獲得財產分割。因為,農村的婚姻至今仍然是,男女雙方結婚後,女方要到男方家庭生活,而這個家庭的財產都是屬於整個家庭這個共同體的,債務也同樣由這個家庭的共同體來承擔。因此,女方在離婚時雖然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不會像城市這樣,對包括房子、車子、存款等在內的所有財產都進行清算和分配。

當然,隨著更為年輕的農村夫妻越來越多的選擇在婚後到城市生活,買房、買車,建立屬於兩個人自己的小家庭,離婚案件也越來越「城市化」,和城市的離婚一樣,要進行財產分割。但對那些始終在農村生活的家庭來說,仍然保持著原來的規則。

不普遍背後的普遍

要求隱匿財產的權利與承擔隱匿債務的義務,看上去很對等,但隱匿行為使得主張權利很困難,可債務往往會自己找上門,這裡又存在著不對等。

就普通人的觀感而言,婚姻中的隱匿行為似乎也該受到「懲罰」;即使按股份公司來理解婚姻,兩個大股東互相隱瞞公司重大財務問題,也是不合適的。「婚姻法24條」能夠在輿論場里翻起些浪花,當事人能夠得到不少同情,正是因為人們普遍有這樣的想法。

但現實世界複雜得多。家庭和諧自然不用隱匿,可如果娘家有難,男方不願支援,這種時候隱匿重大財產的轉移,或者偷偷借債,有時也是不得不為。「婚姻法24條」的存在不僅默許這種情況的發生,對於有嫌隙的家庭多少也算是種保護。

現在社會上經常聽到一種說法,目前的婚姻法根本不是保護婚姻的,而是離婚指南,尤其是財產分割指南。之所以出現這種聲音,就是因為婚姻法對家庭作為共同體的保護越來越少,而越來越傾向於保護個人的權利。而這也是2001年以來婚姻法的歷次司法解釋出台之際都會遭到強烈批評和質疑的原因,「婚姻法24條」風波也是在這個大背景中爆發的。婚姻法究竟應以家庭這個共同體為本位,還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本位?

這個問題本質上其實與近些年來關於土地私有化的爭議情況類似。許多人認為,土地應當徹底私有化,而另一些人則堅持認為,應當保留土地集體所有制。這裡的差別就在於,作為集體中的個體,在集體中的權利究竟如何界定?如果徹底私有化,那麼個體在退出集體的時候,就可以通過轉讓交易徹底退出;而堅持集體所有制則意味著,個體可以退出集體,但土地作為不動產,仍然應當由村集體處理,最多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但不能由個體全權處置。因為,對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人來說,土地應當屬於農民,也就是種地的人。退出農村集體一般的原因都是,通過各種方式進了城,土地對他們而言已經不再重要。但對那些沒有進城的人來說,土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婚姻法24條」本身就是一個帶有強烈的「中產」特色的話題,而不具有普遍性;所牽涉的實際案例更是五花八門,而不是風波中那些當事人無端背債的同一類結局。更何況,如何規定的前提,不僅僅是充分研究紛繁的案例與可能性,關鍵仍然在於明確婚姻法究竟應當以保護家庭共同體為本位,還是應當以保護個人權利為本位。不解決這個問題,「婚姻法24條」就是一筆糊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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