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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 這些東西千萬不能碰!

原標題:用信用卡 這些東西千萬不能碰!

信用卡,我的,當然是想咋用就咋用了,難不成我用卡還要受限制?

當然要受限制,否則不亂了套了。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呢!

所以說,信用卡,不是你想咋用就咋用,小心可能觸及的九大罪狀

某友說:我透支了,把錢還上,不就完了,還要判刑,太可怕了吧!

近年來,銀行卡產業發展迅速,交易規模持續增長,目前已經成為世界上持卡人數最多、銀行卡業務增長最快、發展潛力最大的國家之一。隨著信用卡業務發展和經營環境的變化,信用卡風險問題日益突出,信用卡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增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對一些犯罪行為情節及定性予以明確。下面就請用卡小白聽我講講妨害信用卡管理可能觸及的犯罪類型吧!

注意:刑法中所稱的「信用卡」不僅僅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有透支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刑法中的信用卡和銀行所稱的信用卡不是一個概念喲,一般的儲蓄卡也屬於刑法中的信用卡。

1、第一、 可能觸及信用卡詐騙罪

「哈哈,我撿了一張銀行卡,卡片後面有幾個數字,趕快到ATM機上試試,成功取出1萬元,爽!」

「今天買車缺錢,我的信用卡可以透支5萬元,透!還款期限到了,沒錢還。銀行的催收簡訊發的煩死人了,換手機號碼,讓他永遠找不到我。找到我也不怕,那慢慢還唄」

……

別高興的太早,你的上述行為已經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或者惡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

所以,還是小心點吧!

2、可能觸及非法經營罪

老李:「老張,幫個忙,在你POS機上給我套點現金用用!」

老張:「沒問題,老李,只要你把銀行收我的手續費給我,我就給你在我的POS 機上刷。來刷多少?」

老李:「先刷20萬吧!」

老張:「好的,20萬。」

事後,老李20萬透支款逾期未還,警察不僅抓了老李,還抓了老張。

老張:「我冤枉啊,我沒拿一分錢呀!」

警察蜀黍:你雖然沒有拿錢,但是你與老李沒有實際交易卻進行刷卡交付,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

瑪檢君:根據《刑法》第225條及《解釋》的規定,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而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實施上述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所以呀,現在有很多商戶幫別人刷卡,實際沒有交易的,這種行為數額或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醒:沒有交易,不要亂刷卡!

3、可能觸及偽造金融票證罪

現實中,有人實施了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元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行為,即我們所稱的「克隆卡」,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行為,則會被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4、可能觸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則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

(1) 明知是偽造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5、可能觸及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現實中還有人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指有磁交易,如在ATM機或POS機等上交易),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指無磁交易,如網銀或電話支付等),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即要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6、可能觸及偽造、編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在信用卡業務中,發卡行對申請人進行發卡審核時,資信證明是與身份證明同等重要的影響發卡行評價並最終決定是否發卡以及給予多少透支額度的關鍵因素。實踐中已經出現大量以牟利為目的,專門協作他人偽造虛假資信證明,代辦信用卡的非法中介組織,這些人的行為往往是實施信用卡套現、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前提和基礎。

因而對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看了上述分析,小白同學,是不是很吃驚,沒想到一個信用卡竟然引出這麼多事兒,而且還是自己不以為然的事兒。在此,奉勸大家,正確用卡,共同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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