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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中院、邗江法院發布2014年以來邗江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典型案例(下)

原標題:揚州中院、邗江法院發布2014年以來邗江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典型案例(下)

2014年以來,邗江法院著力強化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意識,積極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提高環資案件質效,受理環資案件226件,審執結192件,環境資源司法職能得到了充分有效地發揮。6月4日上午,揚州中院、邗江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從邗江法院2014年以來辦理的環境資源案件中精心選取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8個案例向社會各界公布。
案例5、沈某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地方政府為了整治運河沿線水環境、保護運河水資源,決定對運河沿線的船廠、砂石場進行拆遷,以實現運河沿線的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的重新規劃。鑫飛揚公司地處槐泗鎮東部沿河環湖地帶,是被政府列入拆遷計劃的26家船廠、砂石場之一。
【執行情況】
自2013年起,以揚州鑫飛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持續不斷。2015年,本院共受理70件涉及該公司的勞動爭議、貨款糾紛、民間借貸案件,涉案標的額近1500萬元。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積極與地方政府部門就鑫飛揚系列案件進行溝通、協調,限期督促在建船舶完工下水,穩步推進對鑫飛揚公司遺留機器設備的處置變現工作。2015年12月上旬,涉及鑫飛揚公司的所有拆遷工作順利完成,法院在限期內完成了將土地交付當地政府復墾的硬任務,其間未發生任何當事人上訪、信訪事件。
【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整個船舶行業發展很不景氣。法院在執行鑫飛揚系列案件過程中,在確保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同時,為推進運河沿線生態整治目標的實現,以及儘早完成運河沿線的土地復墾任務作出了積極貢獻。
案例6、關閉平山屠宰場案件
【案情簡介】
平山屠宰場位於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江陽佳園安置區內,其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噪音、污水、臭氣等嚴重影響了景區近千戶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周邊居民不堪其擾,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揚州市政協七屆四次會議上,有委員專門提交議案,建議徹底取締平山屠宰場,維護好市民生活環境。揚州市環境保護局對於這一污染源高度關注,經調查發現,「屠宰場搬遷建設項目」已建成並已投入使用,但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廢水直接排放且排放濃度較高。據此,揚州市環境保護局作出【2014】5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執行人停止「屠宰場搬遷建設項目」的生產,並處罰款15萬元。因平山屠宰場拒不配合,揚州市環境保護局向邗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邗江區法院於2014年11月24日立案執行;此外,邗江法院還受理了一批該屠宰場拖欠工資的申請執行案件。
【執行情況】
上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邗江法院統一進行調度,多次指派執行法官趕赴現場進行勘查,了解被執行企業污染信息。執行期間,恰逢平山鄉政府實施拆遷改造工程,屠宰場也在拆遷範圍內。由於這座屠宰場是揚州市規模最大的生豬屠宰場之一,所生產的生豬肉數量占揚州市場近三分之一,擁有廠房數千平方米,工人數十名;受經濟利益驅使,屠宰場經營者劉某拒不配合工作,並揚言:「誰來關閉平山屠宰場就和誰拚命!」。因此,在當地其是被公認的一塊難啃的骨頭。
秉承「遇到問題、解決問題,遇到困難、迎難而上」的辦案精神,邗江法院果斷採取執行強制措施,查封被執行企業生產設備,停止其違法排污行為,同時加強對劉某的說服教育工作,對其曉以利害,告知其抗拒執行的後果。懾於法律威嚴,劉某答應配合法院工作,但平山屠宰場員工及家屬卻多次到法院鬧訪,給法院施加壓力,抗拒執行。為徹底解決平山屠宰場關閉、拆遷補償、工人安置等一攬子矛盾,邗江法院執行法官一方面聯合景區管委會、平山鄉政府等,就屠宰場拆遷補償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另一方面與屠宰場工人逐個談心,就工人工資的補償問題進行解答,做好工人的安撫工作。
在各方不懈努力下,平山屠宰場與平山鄉政府就拆遷補償數額達成了一致,屠宰場工人應得的工資也得到了落實,屠宰場經營者劉某主動帶領工人將生產設備搬離。2015年4月,平山屠宰場被順利關閉,避免了地方拆遷過程中衝突事件的發生,清除了蜀岡-瘦西湖景區內的一大環保隱患。2016年1月28日,用以償付屠宰場27名工人的318344元工資款已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件為揚州市政協七屆四次會議由委員提案關注的涉環保、民生重大案件。平山屠宰場的順利關閉,不僅讓案件涉及的一系列錯綜複雜的矛盾得到「一攬子」解決,更徹底清除了長期污染槐泗河水域、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環境的一大根源,被評為揚州市2016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案例7、非法捕撈野生青蛙、蟾蜍、赤鏈蛇等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晚,廣陵區公安分局組織民警在李典、頭橋鎮等區域進行夜間巡邏。次日1時許,民警巡邏至廣陵區新壩清秀路附近,發現兩名男子拎著竹簍,拿著叉子等工具,形跡可疑,遂上前檢查,結果發現,兩人竹簍里裝了大半簍青蛙。經詢問,兩名男子分別為錢某、孫某,都在江都打工。據錢某交代,因為嘴饞,他和孫某一起出來捉青蛙,準備回家燒菜吃。7月19日晚上,他們從江都曹王循著青蛙的叫聲,一路抓青蛙,不料,抓到新壩清秀路附近時,被民警逮個正著。經清點,錢某的竹簍里共有青蛙67隻,孫某的竹簍內有青蛙93隻,這些青蛙都是兩人當晚捕獵。經鑒定,兩人抓獲的青蛙為黑斑蛙、金線蛙,系國家保護的有益、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即「三有」動物。
除了錢某和孫某外,2016年7月至8月間,廣陵警方還破獲了3起類似非法狩獵案。按照管轄規定,這些案件均由邗江區檢察院向邗江區法院提起公訴。
這5起非法狩獵案中,被告人共有7人,非法捕撈野生青蛙、中華蟾蜍、赤鏈蛇、黑水雞等野生動物共計406隻(條)。7人中,部分人抓這些青蛙等野生動物是為了販賣賺「外快」,部分是因為嘴饞。經鑒定,涉案的野生青蛙、中華蟾蜍等動物均為「三有」動物。
【裁判結果】
2016年11月,邗江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這5起非法狩獵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錢某等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7人罰金4000元至1000元不等。
【典型意義】
系列非法狩獵案的判決具有重要的普法意義。因為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犯該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同時,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見,我們日常中常見的麻雀、青蛙、刺蝟、蛇等「三有動物」都屬於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這就意味著,非法獵捕這些野生動物超過20隻,即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例8、儀征環保局申請執行19家餐飲業主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底,邗江法院被江蘇省高院確定為開展「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工作的試點法院,對儀征市環保案件享有管轄權。2016年,邗江法院陸續受理了19件儀征環保局申請執行的非訴環保執行案件,根據儀征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其提出的執行申請,位於儀征市真州鎮前進路南從事中餐制售或燒烤的業主,必須停止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罰款。邗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執行局法官立即組織進行先期的調查和執行工作,通過向環保局執法人員了解、約談相關被執行人、進行現場查看等,發現此系列案件所涉餐飲店鋪距離居民區較近,經營中排放的廢水、雜訊、油煙等對周邊群眾構成環境污染,但各被執行人均以家庭方式開展經營,若採取停止經營的執行方案將嚴重影響全家生計,承辦法官另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一些通過受讓方式新近來到前進路從事餐飲業的業主,雖未被處罰但其日後的經營行為同樣可能構成環境污染。考慮到這一系列案件的特殊情況,邗江法院經多次與儀征環保局、法制辦、城建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規劃局、整治辦等部門進行會商,在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執行的同時,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
【執行情況】
2016年11月14日上午,邗江法院聯合相關部門召開集中執行教育談話大會,位於前進路上的10餘家繼續營業業主及4家剛剛接手從事餐飲業的業主一一接受執行法官的談話,並在現場簽下承諾書:承諾在生產經營過中嚴格遵照整改意見,配合驗收檢查,並保證通過有效措施加強對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將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到法定標準範圍內,如未能履行則自願接受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這一系列案件的執行,充分體現了法院柔性、能動的司法理念,經多部門聯合協調提高了執行方案的可操作性,通過讓被執行人和同樣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餐飲業主簽署承諾書的方式執行案件,既有效確保了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也為預防產生新的污染問題提供了有效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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