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和朋友合夥創業要搞清這些事兒,才不會撕破臉!

近些年,全國範圍內掀起了一股創業、創新的風潮,創業公司如同雨後春筍般地大量湧現。面對創業的艱難,一些人選擇單打獨鬥。然而,人力、財力的緊缺導致很多創業者紛紛面臨失敗的危機。於是,合夥創業成為了更多人的選擇。

然而,意氣風發的熱血青年們,怎樣用法律來保障合夥創業走得更遠更久呢?小獸為您普及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在這股創業浪潮中幫到你!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個人合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個人合夥創業是一種相對「高起點、高規格、高層次」的創業模式,也是應獨立創業再發展、再提高的客觀要求而產生並存在的創業形態,通常投資規模要大於獨立創業,但小於創辦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

個人合夥創業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1、要有合夥協議

成立個人合夥,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訂立口頭協議。注意口頭協議成立個人合夥時合夥關係的確定。合夥協議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等事項進行說明。

2、有合夥財產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3、有字型大小與經營範圍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4、個人合夥的事務執行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敲黑板、划重點

關於個人合夥最關鍵、最重要的問題我們要注意了!就是個人合夥的債務承擔問題。

1、合夥債務承擔的基本規定

合伙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債務,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合伙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債務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使合伙人內部簽訂債務承擔協議,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夥經營期間所負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全體合伙人主張清償,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張清償的權利。

2、合夥債務連帶清償后的內部分擔和追償問題

合夥連帶責任實際上存在著兩重責任關係,一是合伙人與合夥債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關係,二是合伙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係。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亦規定,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對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有些人會問,如果我在中途退夥了,還要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嗎?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合伙人對合夥企業責任的承擔是隨著合夥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消滅而消滅的。

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與無限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夥協議》中的「保底條款」無效

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合夥協議》均約定: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作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夥實際經營,委託作為「無限合伙人」的私募基金受託管理人管理、執行合夥事務。

與此同時,《合夥協議》均設立了「保底條款」: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不承擔經營風險,無論項目盈虧均按期收取固定高利潤(10%以上年利率)。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正是看中的這個高利率回報;擔保公司則正是為這個「保底條款」提供了擔保,向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出具《擔保函》。但是私募基金投資購買人卻不知道,這個條款是無效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

故這類案件《合夥協議》的「保底條款」無效。《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故這類案件的保證合同(《擔保函》)也是無效的。

另外,證監會於2001年11月28日頒布的《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業務的通知》中對證券公司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籤訂保底條款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通知》第4 條第11款規定:受託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了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以及《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中也規定了嚴禁信託投資公司在信託業務中承諾保底。原《證券法》第143條和新修訂的《證券法》第144條都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該條款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但對證券公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屬於強行性規範。實踐中,法院都以該條為依據認定「保底條款」無效。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