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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教師網上發帖質疑「強制捐款」被拘留的合法性

逼捐」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一直存在,而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捐款中更為突出。可以說,「逼捐」是道德評價的不合理反映,是社會正義的不合理體現,是對企業和個人道德義務的不合理訴求。

近年來,「逼捐事件」層出不窮:最近燃爆暑假檔的電影《戰狼2》就深受其害。據說,導演吳京在票房達到50億后,被網友「強烈要求」為九寨溝地震災區「至少捐款1個億」,還被指責「捐款100萬實在太少!」――這無疑是典型的道德綁架。

不只明星,個別地方政府似乎也有「逼捐」行為。

近日,陝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一教師李某在網上發帖,質疑華州區政府強制所有公職人員捐款「是否合理」而被公安機關定性為「尋釁滋事」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只是鑒於李某「認識態度較好」,並親筆書寫「悔過書」和申請,公安機關通知李某所在單位將其帶回「批評教育」,對其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教師披露地方政府「逼捐」行為卻被行政拘留,自然引發社會各界熱議!人們禁讓思考這一事件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華州區政府的行為是否屬於「逼捐」?是否觸犯法律紅線?

很快,華州區官方發表聲明稱:「號召募捐中並沒有對捐助數額作強制要求,採取自願捐助的原則。個別單位在組織募捐活動時,為提高本單位支持扶貧工作力度,存在攀比思想,急於求成,工作粗疏,導致個別公職人員對募捐活動產生誤解。」

看來,這則「官方聲明」顯然是區政府的「筆杆子」們絞盡腦汁的傑作!但百密一疏的是,這段模稜兩可的聲明中,在政府只是「自願捐助」與個別單位「急於求成」之間是顯然存在著矛盾的,而且所稱「個別公職人員」對募捐活動「產生誤解」,也有一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味道。至於還把「逼捐」的責任推給「下級單位」更與事實不符(也不地道!)――事實上是,華州區委辦和政府辦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對全區財政供養在職人員開展健康扶貧基金募捐是有據可查的(紅頭文件附后):

《通知》明確無誤寫道:「於6月7日8時前完成,將捐款數額按人造冊報區衛計局幫扶辦,9時前將募集資金交至健康扶貧基金專戶,並將交款票據區衛計局幫扶辦。」

《通知》同時要求,「全區各級各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募捐活動的重要性,在規定的時間內,精心組織好募捐活動,做到募捐活動人人參與,募捐資金足額到位」。

從《通知》中不難看出,雖然名義上是「自願捐款」,但「人人參與」與「足額到位」的硬性規定卻是變相地在要求每個人都要參與捐款,而且個人捐款的金額還不能太低,「白紙黑字」,這更加確切地印證了「逼捐」的事實,還有什麼可「聲明」的?!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明確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慈善法》第32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慈善法》還對攤派或變相攤派的單位或個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101條規定: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10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除了逼捐的行為有悖法理,從法律角度來看,華州區所謂的健康扶貧基金實際上也沒有公開募捐的資格。

6月8日,華州區在官方聲明《關於渭南市華州區建立健康扶貧基金相關情況的說明》中稱,「為了全面減輕因病致貧家庭醫藥費用負擔,切實解決貧困家庭因病致貧、返貧問題,華州區委、區政府決定設立健康扶貧基金。健康扶貧基金由區財政撥付500萬元和社會募捐資金共同組成。」

如此看來,由華州區委、區政府設立的健康扶貧基金不是公益基金,而是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所以該基金不需要在民政部門登記。但如果是財政專項資金,就應當納入同級政府預決算,由財政撥款,而不能找公職人員(包括當地的中國小教師)攤派。

雖然作為「社會募捐資金」而向社會公開募捐無可厚非,但2016年實施的《慈善法》第22條已有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也就是說,只有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而且必須向民政部門申請,才有公開募捐的資格。

由此來看,尚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健康扶貧基金並無公開募捐的資格。

此外,《慈善法》30條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把《慈善法》30條和前述第22條的內容結合起來,可以理解為,政府不得直接開展募捐活動,只能起協調和引導作用。只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滿兩年,而且必須向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才能向社會公開募捐。

其實,政府不得直接開展募捐活動,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因為政府已經通過徵稅獲得大量資金,本來就有開展救災、扶貧等義務,不應當再向社會募捐。另外,政府如果開展募捐活動,它又是募捐活動的監管者,這兩個身份是存在衝突的。

可惜《慈善法》沒有把「政府不得直接開展募捐」明確寫入法條,才導致個別地方政府「鑽空子」,以至「名正言順」發布違法文件。

依照法律規定,捐款應該是自願的,任何被施加壓力的,強迫性的捐款行為都是不合理的,沒有人有任何權力和任何理由要求他人進行捐款活動,「逼捐」不僅背離捐款活動的初衷,而且也有損廣大捐款者的切身利益,有悖法理,實則得不償失。

小編認為,「逼捐」其實沒有必要,捐款活動也不應該淪為有關部門為了「達業績」和「攀比炫耀」的方式和途徑,施加這些「調料」的捐款活動不會達到理想效果,反而只會變味。

有關部門只要做好相關的基金設立和一系列的捐款籌備活動,清風自來,沒必要冒著違法的風險搞這些自以為很聰明的「幺蛾子」。

當然,對於觸犯法律紅線的「逼捐行為」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亟待明確的法律規範!以儆效尤,並防患於未然!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王曉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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