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勞動者以38條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履行通知義務?丨子非魚說勞動法

案例:(2016)蘇0116民初744號

基本信息

原告李玲。

被告世必愛南京健身器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

原告自2014年6月12日進入被告單位,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被告一直存在欠繳社會保險費。2015年9月原告身體不適,去醫院就醫,因被告欠繳社保導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醫保。原告多次與被告口頭協商,但被告未給明確答覆,原告向被告履行請假手續,被告拒絕批複原告病假。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到2015年6月11日到期,被告未與原告續簽勞動合同,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被告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故原告申請仲裁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現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23日生病期間就醫產生醫療費4356.45元的60%,另外承擔25%的賠償費用,合計人民幣3702.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9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11月23日的病假工資268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至11月的雙倍工資差額14029.51元;5、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被告未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系原告在仲裁時提出與被告解除,未履行通知義務,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應當予以駁回;原告主張的病假工資,被告根據其實際出勤及請假情況,已按照仲裁裁決的金額支付;原告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關於補繳社會保險,被告已在辦理中。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仲裁裁決。

一審查明

一、雙方無爭議的事實。

原告於2014年6月12日進入被告單位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的工作崗位為發泡崗位,合同約定月工資標準為2200元/月。被告以銀行轉賬的形式為原告發放工資,並製作了工資表,但工資表上無勞動者簽字。被告依法為原告辦理了社會保險。被告對於原告的工作資以電子打卡的形式進行考勤。原告於2015年11月23日向南京市六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前原告的月平均工資為2600元。該仲裁機關於2016年1月15日作出寧六勞人仲案(2015)156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自2015年11月23日起,解除世必愛南京健身器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李玲之間勞動合同關係,2、被告支付李玲2015年9月1日至同年9月20日期間工資2835.18元;3、被告支付李玲2015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5日和2015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3日期間病假工資合計2518元。對原告李玲的其它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對該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二、雙方有爭議的事實。

1、原被告雙方簽訂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的時間。

原告主張雙方簽訂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提供勞動合同一份,證明與被告在仲裁時提供的勞動合同不一致,時間有塗改。被告質證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認可,合同的簽名也系原告本人簽字,是合法的勞動合同,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期限是至2017年6月11日。被告抗辯雙方簽訂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4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只是被告在仲裁提供的勞動合同是辦事人員寫錯有塗改,但原告拿到的合同是沒有塗改的。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是雙方依法簽訂,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被告在仲裁時提供的勞動合同雖有塗改,並不能當然否定原告提供勞動合同的期限。故本院認定雙方簽訂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4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

2、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

原告主張因被告未足額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未按時發放工資,所以在仲裁時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提交仲裁裁決書一份。被告對仲裁裁決書無異議。但抗辯認為原告自動離職,在仲裁時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

本院認證如下: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原告於仲裁時提出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在仲裁時以被告欠繳社會保險,未發放其病假工資為由提出解除。故本院認定原告在仲裁時以被告欠繳社會保險,未發放病假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原告病假期間病假工資的數額。

原告主張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1月23日,病假工資為2688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1630元計算,提供兩份病假條和診斷證明。被告質證對病假條及診斷證明無異議,但沒有簽字批准的病假條在計算工資時未計算處理。被告抗辯認為原告病假工資應為2015年9月21日至10月5日,認可仲裁計算的金額2518元,被告在仲裁裁決后已支付原告請病假工資2518元及2015年9月份工資2835.18元。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請假條及診斷證明能夠證明原告的病假時間。原告雖有病假條未經被告批准及未履行病假手續,但根據原告的病情及診斷證明,被告應當給與原告相應的病假休息時間。故原告主張2015年9月21日至解除勞動關係前的病假工資2688元,本院予以認定。因被告已支付2015年9月的工資2835.18元,2015年9月21日以後的病假工資2518元,故本院認定被告還應當支付病假工資170元(2688-2518)。

4、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依據及具體數額。

原告主張醫療費4356.45元,依據醫保的規定,超過1000元的部分是可以報銷60%,另外25%是被告沒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原告看病產生的費用。提交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證明被告單位欠繳社保的情況。被告對社保繳費證明無異議,被告願意繳納社保,也在積極辦理過程中。被告抗辯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沒有依據,被告已為原告繳納社保,只是存在欠繳,在被告繳納后原告可以向醫保部門報銷。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系被告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原告無法在醫保部門報銷的費用。該醫療費用在被告補繳社會保險后,原告可以在醫保部門按規定報銷。故對於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屬於社會保險欠繳產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處理的範圍。

一審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

1、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被告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的病假工資;

3、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的醫療費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關於第一項爭議焦點,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說明理由,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但未向被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說明理由。故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第二項爭議焦點,因被告已在仲裁裁決后支付原告2015年9月工資2835.18元,2015年9月21日後的病假工資2518元,原告亦認可已收到上述工資。故被告還應當補足原告病假工資170元。

關於第三項爭議焦點,因原被告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故原告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補繳社會保險費及報銷醫療費,因該項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本院不予理涉。原告應當尋求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解決。

裁判結果

一、自2015年11月23日起,原告李玲與被告世必愛南京健身器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世必愛南京健身器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補足原告李玲病假工資170元;

三、駁回原告李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專業勞動法理論和實務分享平台,每日分享勞動法實務指南,理論文章,典型案例和理論研究。

微信公眾號:子非魚說勞動法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