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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抄襲者的反擊「 你們都是新時代的漢奸!」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 動畫學術趴」,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各位看官,今天的故事源起於一條微博。

8月30日,微博ID為「松鼠視頻」的博主發布了一條秒拍視頻,並配有文字「《豬豬俠》原來抄襲了《貓和老鼠》,模仿到了動作卻模仿不了精髓。」

這條視頻從動畫劇本、故事情節、分鏡頭設計等角度對《豬豬俠之大鬧皇宮》與《揚基都得鼠》進行對比分析,從分析結果來看,《豬豬俠》對《貓和老鼠》可以說是複製性的抄襲

上為《貓和老鼠》的樓梯追逐戲,下為《豬豬俠》樓梯追逐戲

上為《貓和老鼠》扔柿子戲,下為《豬豬俠》扔柿子戲

看到同樣位置的指示牌、鐵爬梯等小道具時,丸子震驚了!

《豬豬俠之大鬧皇宮》在2005年就已經上映了,時隔12年之後以這樣一種方式重新獲得關注度,不知道製作方作何感想?

在國內的文化領域,關於「抄襲」的例子不勝枚舉。

小說界,郭敬明《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庄羽的《圈裡圈外》,郭導「賠錢可以,就不道歉」的霸氣做派完美吻合了其霸道迷你攻的身份。

影視劇界,於媽《宮鎖連城》上映的時候,很多網友在微博上截圖留言稱抄襲瓊瑤阿姨的《梅花烙》,於媽站在藝術發展的高度教育眾網友「藝術本來是需要繼承和發展的」

不仔細聽還挺有道理!

要不是後來於媽罵街式的聲稱「沒文化的人才說我抄襲」,我差點就信了!

遊戲界,2013年,正值暴雪的《爐石傳說》內測的時候,一款名為《卧龍傳說》的卡牌類遊戲上線,各方面與《爐石傳說》極為相似。后《爐石傳說》將《卧龍傳說》告上法庭。

在庭審現場,原告被告就「抄襲」展開的辯論基本圍繞在標誌、界面、卡牌、代碼等方面,而對於遊戲「核心玩法」的「抄襲」,則完全不在著作權法的考慮之內。雖然《爐石傳說》最後險勝,但其暴露出來的法律漏洞也讓我們這個文化品牌資源相對落後的國內大環境更加亂象叢生。

動畫界,不得不提一部十分無恥的片子《汽車人總動員》,這部片子對《賽車總動員》的抄襲簡直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

下面我們來玩一個遊戲,叫做「大家來找茬」!

左為《汽車人總動員》海報,右為《賽車總動員》海報

讓我們來聽一聽導演卓建榮是如何回應網友對他抄襲的質疑:「假如有個人長得像你,那他還犯法了?難道大街上的汽車長的不像嗎?」

更甚,導演居然在微博直接罵對其質疑者們為「新時代的漢奸」!

原來,你我都是「漢奸」!

此時此刻,請允許我引(gai)用(bian)托爾斯泰的一句名言:「好人各有各的好,賤人都賤的千篇一律!

這些人為什麼如此猖獗?

關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到底在保護什麼?

丸子在大學部學法律,碩士學遊戲的師弟的幫助下,了解了一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關於在區別創作和抄襲的問題上,目前法學界有這樣的觀點,並已經達成了基本共識:

在區別創作和抄襲上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1.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算抄襲?這裡有一個劃分的杠杠,即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範圍,「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襲。這裡的關鍵是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只能適當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從他人的作品中拿來的,就算抄襲。

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說後者是抄襲前者的?這涉及著作權法的獨創性必須有別於專利法的新穎性的問題。專利法的新穎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強烈的排他性,著作權法的獨創性就不具備這點,只要作品是自己創作的,就具有獨創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創作同樣的作品。

突尼西亞樣板版權法在第一條的註釋中特別指出了這點:作品的獨創性是問題關鍵所在,但應當注意不要將獨創性與新穎性相混淆。

因此,對雷同的作品要作具體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襲,如兩位攝影者先後在同一角度拍攝泰山的日出,拍攝的照片會有雷同之處,但兩位攝影者對攝影作品都是獨自創作的,互相之間並不存在抄襲,這樣的雷同就不能說是抄襲。至於有些人將別人的作品稍加改頭換面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這種雷同應算抄襲。

看完了以上分析,似乎對國內對待知識產權如此不嚴謹的現狀有些理解了。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都未明確的指出抄襲到底如何界定。

如果說第一條從作品的引用程度上進行界定還較為客觀。(例如《大聖歸來》中孫悟空竹竿打鬥的一場戲,模仿借鑒了《黑客帝國》,從該情節的時長佔有全片時長的比例來看,可以界定為」借鑒「而不是」抄襲「,而《夢裡花落知多少》對《圈裡圈外》的引用程度則完全可以定義為「抄襲」。)

《大聖歸來》與《黑客帝國》

那麼,第二條的界定就完全主觀了。一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使得「抄襲」的概念變得很難界定,同時也給了一些文化敗類空子可鑽。

通過對已有的知識產權的案例進行梳理得出,目前,無論是動畫、遊戲還是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判定,法院的判定依據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名稱,二是形象,如果兩方面構成實質性的相似,觀眾辨別的核心設計特點相似度極高,那麼就構成了實質性的侵權。例如前文提到的《汽車人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以及的《高鐵俠》和日本的《火車俠》等等。

作為一名「新時代漢奸」,丸子覺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的形式,而不是表達的思想

無論是名稱還是形象上的抄襲,都是顯而易見的,而其他一些核心元素的設計,是否囊括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比如對故事情節的抄襲、對分鏡頭的抄襲、對敘事節奏的抄襲,還有遊戲中對核心玩法的抄襲等等,這些都如何界定?在法律判定過程中這些元素是否會被考慮在內?即使考慮在內,他們占的比重又是多大呢?

比如,一直說自己並沒有看過今敏先生作品的諾蘭導演,其作品《盜夢空間》和《紅辣椒》無論是在影片主題、故事情節、鏡頭語言等方面的設計上相似度都非常高。這真的是一種「英雄所見略同」還是一種「高級抄襲」?

雖然,當下在法律的層面對「抄襲」的界定並不嚴格,但是,法律本就是社會的底線,法律的上面有人倫、有責任、有道德。藝術的發展固然離不開模仿和借鑒,尤其是對於優秀作品的學習,然而,打著「致敬」的幌子大行「抄襲之道」,對藝術創作的來說則是極大的倒退,相信每一位觀眾心中都有一桿秤。

特別感謝:賣萌師弟錕錕對本文提供的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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