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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戒指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時,男女雙方佩戴結婚戒指,是夫妻關係的對外表現。當女方提離婚時男方可以要回結婚戒指嗎?結婚戒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戒指是共有財產嗎

結婚戒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結婚後婚戒僅歸女方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如果說戒指是在婚前購買,應當視為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女方的一種贈與,也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複員、轉業軍人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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