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例在很大程度上道出了我們目前的土地制度上的兩難。法院的兩個判決實際上有個、照不宣的含義,法律得遵守,現狀也得維持。
我理解,這個判例在很大程度上道出了我們目前的土地制度上的兩難。
第一個兩難,房子是誰的?是農民自己的。農民自己的房子為什麼自己不能賣?因為賣房子,哪怕只是賣房子的使用權,也要牽扯到土地,就 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制度是用來保障農民住房的,被 居民買去,那麼這個制度的根本基礎就會被動搖。不讓賣,實際上侵害了 農民的資產權益;讓賣,又會損害農民的生存保障權益。這涉及的不是一 個農民,而是億萬農民。法律、政策在這裡遇到了兩難。於是農民房就有 了 「土地附著物」這個奇怪的名字。
第二個兩難,既然政策、法律明令禁止買賣宅基地以及農民住房,那 為什麼在判合同無效的同時又判農民要因毀約賠錢呢?現在居住在宋庄的 畫家已有2000多人,其中買了農民房的有300多戶。且不說當初農民「出賣」住房是出於逐利,現在要索回住房同樣是出於逐利;誰都明白,沒有 這些歯家的到來,這個宋庄的房子絕對賣不到現在的價錢。其實,這些畫 家的聚集,提升的並非僅僅是房價本身,更重要的是推動了農村經濟向文 化產業的發展、升級。如果不允許向農村導人新的生產力,那根本解決 「三農」問題豈不成了一句空話?我個人理解,法院的兩個判決實際上有 個心照不宣的含義,法律得遵守,現狀也得維持。
在很多地方,這種農民房買賣實際上是為當地政府支持或者默許的。 宋庄的一個村書記就曾對媒體明確表達,村裡和鎮里已經召集過有畫家、 村民等參加的會議,並對其他已起訴的村民進行勸解,希望他們撤訴。因 為當地政府擔心,藝術家的流失會對「文化造鎮」的戰略形成非常不利的 影響,宋庄在國際上已有的知名形象也將損失殆盡。當地政府明白,這可 是明擺著得不償失的。
實際上,「畫家村」案例還不能完全概括宅基地制度的兩難。再給大 家說一個宅基地「繼承」的兩難問題。
按照現行法律,宅基地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為什麼呢?因為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對宅基地依法使用的權利。既然宅基地不 是農民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當然就不能繼承。問題就出在這裡。宅基地 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但宅基地上面的私房所有權可是屬於個人的,這個房 屋可是依法可以繼承的。繼承房屋不繼承土地的使用權,這實際做不到 啊。誰能擁有空中樓閣啊?於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又規定,「因依 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 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這意味著, 房屋的繼承人可以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 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獲批 后就可以繼續使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為自圓其說,得繞多大一個圈子 啊。這究竟是可以繼承呢,還是不可以繼承?隨您怎麼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