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訴被告昆明巴闊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2民初4731號
昆明巴闊商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訴被告昆明巴闊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4731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昆明巴闊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60000元;二、駁回原告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承擔920元,被告承擔1380元。被告需承擔部分,由被告逕付原告,法院不再退費。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