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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補充公告

一、關於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補充說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6月29日召開的2017年第二屆董事會第六十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同意實施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並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進行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競價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購買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碼:002714)。不用於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尚需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2017年7月13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與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署了《華澳-牧原股份第三期員工持股集合信託計劃資金信託合同》(以下簡稱「員工持股信託合同」)。

現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信息披露規定,對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公告如下:

二、對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之「特別提示」相關內容的補充

原公告內容:

(四)本持股計劃募集資金總額上限為30,000萬元,共計30,000份,每份1萬元,資金來源為員工合法薪酬、自籌資金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法方式。

(五)本持股計劃設立后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管理,並全額認購其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次級份額。該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資金上限為80,000萬元,共計80,000份,每份1萬元,按照不超過2:1的槓桿比例設置優先份額和次級份額。本持股計劃主要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競價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購買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碼:002714),不用於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風險提示:對於次級份額而言,通過份額分級,放大了次級份額的收益或損失,若市場面臨下跌,次級份額凈值的跌幅可能大於本公司股票跌幅。

因員工持股信託合同的簽訂,對該公告內容補充披露如下:

(四)本持股計劃募集資金總額上限為30,000萬元,每份份額為人民幣1元,資金來源為員工合法薪酬、自籌資金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法方式。

(五)本持股計劃設立后委託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管理,並全額認購其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次級份額。該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資金上限為80,000萬元,每份份額為人民幣1元,按照不超過2:1的槓桿比例設置優先份額和次級份額。本持股計劃主要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競價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購買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碼:002714),不用於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三、對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之「二、參與對象及確定標準」相關內容的補充

原公告內容:

(二)參與對象認購情況

本持股計劃的參與對象、認購份額上限及份額分配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本持股計劃的參與人數合計不超過5,000人。參與本持股計劃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計7人,分別為:曹治年、秦軍、褚柯、王華同、蘇黨林、李付強和魯香莉,合計認購不超過4,000萬元。除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外,其他參加本持股計劃的公司及子公司員工合計不超過4,993人,合計認購不超過26,000萬元。

現對該公告內容補充披露如下:

本持股計劃的參與人數合計不超過5,000人。參與本持股計劃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計7人,分別為:曹治年、秦軍、褚柯、王華同、蘇黨林、李付強和魯香莉,合計認購不超過4,000萬元。除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外,其他參加本持股計劃的公司及子公司員工合計不超過4,993人,合計認購不超過26,000萬元。本持股計劃的具體認購份額如下:

最終參加本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及認購金額根據員工實際繳款情況確定。

四、對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之「三、資金來源、股票來源、持股規模及禁止行為」相關內容的補充

原公告內容:

(一)本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

本持股計劃募集資金總額上限為30,000萬元,本持股計劃不超過30,000份,每份份額為1萬元,最低認購金額為1萬元(即1份)。單個員工必須認購整數倍份額。持有人按照認購份額繳納認購資金。

參加對象認購員工持股計劃份額的款項來源包括:

1、員工的合法薪酬;

2、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獲得的自籌資金。

(二)本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

1、本持股計劃設立后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管理,並全額認購其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次級份額。該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資金上限為80,000萬元,共計80,000份,每份份額為1萬元,按照不超過2:1的槓桿比例設置優先份額和次級份額。本持股計劃主要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競價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購買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碼:002714),不用於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一)本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

本持股計劃募集資金總額上限為30,000萬元,本持股計劃不超過30,000萬份,每份份額為人民幣1元,最低認購金額為1萬元(即1萬份)。單個員工必須認購萬份的整數倍份額。持有人按照認購份額繳納認購資金。

1、員工的合法薪酬;

(二)本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

1、本持股計劃設立后委託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管理,並全額認購其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次級份額。該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資金上限為80,000萬元,每份份額為人民幣1元,按照不超過2:1的槓桿比例設置優先份額和次級份額。本持股計劃主要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競價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購買和持有牧原股份股票(股票代碼:002714),不用於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五、對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之「十、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任、管理協議的主要條款、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相關內容的補充

原公告內容:

(一)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任

1、公司選任具備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機構。

2、公司代表員工持股計劃與具備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協議。

(二)管理協議的主要條款

1、信託計劃名稱:由董事會與資產管理機構共同確定

2、類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委託人:

優先順序委託人:持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優先順序份額的資產委託人;

次級委託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

4、管理人:由董事會選任

5、託管人:由董事會選任

6、目標規模: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規模上限為80,000份,按照不超過2:1的槓桿比例設置優先份額和次級份額,次級份額的規模上限為30,000份,每份份額為1萬元。

7、存續期限: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終止日止。無固定存續期限,管理期限按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執行。

(三)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

1、參與費率:0

2、退出費率:0

3、管理費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年管理費率最終以簽署的信託合同為準

4、託管費及服務費: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年託管費以簽署的託管協議為準

5、業績報酬: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不收取業績報酬

6、其他費用:除證券交易費、管理費、託管費、業績報酬之外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費用,由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的合同或協議的具體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費用,從集合信託計劃資產中支付。

(一)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任

1、公司選任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作為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機構。

2、公司代表員工持股計劃與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署《華澳-牧原股份第三期員工持股集合信託計劃資金信託合同》。

(二)信託合同的主要條款

1、信託計劃名稱:華澳-牧原股份第三期員工持股集合信託計劃

2、類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委託人:

優先委託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次級委託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第三期員工持股計劃);

4、受託人: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5、保管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6、目標規模:信託計劃預計規模最高不超過80,000萬元,其中優先信託計劃資金最高募集金額為53,000萬元;次級信託計劃資金最高募集金額為30,000萬元。受託人有權決定信託計劃成立時的實際規模以及優先信託計劃資金和次級信託計劃資金的具體金額,但是信託計劃成立日及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的優先信託計劃資金與次級信託計劃資金比例不得高於2: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每份份額的認購價格為1元。

7、存續期限:信託計劃的預計存續期限為24個月,終止日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屆滿24個月的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優先信託單位和次級信託單位均於終止日終止。次級委託人在存續期滿后,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申請延長存續期,經受託人和優先順序委託人同意后,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如出現合同約定的信託計劃延期或提前終止的情形,受託人有權延期或提前終止信託計劃。

(三)信託計劃費用的計提標準及支付方式

1、信託計劃事務管理費

因銀行業務產生的費用,由保管銀行直接從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划。因投資交易產生的傭金、費用及稅金,按相關規定或行業慣例支付。其餘費用由受託人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並提供費用支出的相關品種,從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划。

2、相關服務機構費用

(1)保管費

①保管銀行為信託計劃提供保管服務並收取保管費。

②受託人以信託計劃成立日的信託計劃資金為基礎,按照0.10%的年費率,計算某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保管費。

某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保管費=信託計劃成立日的信託計劃資金×0.10%÷365

③截至費用核算日的已計提未支付的保管費(不含費用核算日當日)於每個費用核算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保管銀行。

(2)律師費

①律師事務所為信託計劃出具法律意見並收取律師費。

②律師事務所一次性收取7000元的律師費。

③律師費在信託計劃成立后,由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律師事務所。

(3)其他服務機構費用

受託人根據與其他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在費用發生時經委託人同意后,向保管銀行出具劃款指令,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划該費用至各相關服務機構銀行賬戶。

3、信託管理費

①受託人以信託計劃成立日的信託計劃資金為基礎,按照0.18%的年費率,計算某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信託管理費。

②某費用計提日應計提的信託管理費=信託計劃成立日的信託計劃資金×0.18%÷365。

③截至費用核算日的已計提未支付的信託管理費(不含費用核算日當日)於每個費用核算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由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從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支付給受託人。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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