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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青成偷菜,是以民俗之名行野蠻之事

「偷青」一種鬧元宵習俗,即元宵節當晚,三五好友結伴去菜地里「偷菜」,偷生菜寓意「生財」,偷蔥寓意「聰明」,偷西芹寓意「勤快」,以此討個好「彩頭」。據重慶晨報15日報道,許多年輕人跑到菜農的田地里瘋狂「偷菜」,有的甚至裝了滿滿一車,凌晨才離開,不忘發個朋友圈……這給菜農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媒體呼籲大家不要讓民俗變陋俗。(2月15日《重慶晨報》)

「偷青」這種元宵節的民間習俗,其實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逐漸為人們所淡忘,它更多的是一種模糊的歷史,也很少會有人去如此做。可現在,其竟然以一種「野蠻粗暴」的偷菜形式,重回大眾視野,令人驚訝,又留下無奈的喟嘆。「偷青」能變成「偷菜」,本質上就是在以民俗之名行野蠻之事,既玷污了民俗,又糟蹋了文明,令世人咋舌。

這些年輕人來偷菜的由頭,說是依據「偷青」民俗,其實他們根本就不知道何為「偷青」, 「偷青」又有何寓意。大多只是知道有這麼個相關的民俗,然後借著噱頭,以「偷青」為幌子,來跟風湊熱鬧的,實際上圖得是自己的瀟洒玩樂。可見,這一民俗的真意早已被這些年輕人所拋棄,留下的不過是個民俗的「空殼子」罷了,那這「民俗之名」也難免被利用、褻玩。

即使這些年輕人不明晰「偷青」民俗的真正寓意,也確實只是借其虛名而已,但總不至於連最基本的法律意識都沒有吧。如果真是「偷青」,拿地里幾個菜葉子,只要菜園主人許可了,這倒不至於算做「盜竊」。可現實可是「偷菜」,一大包一大包的偷,一車一車的裝,這不僅菜園主人不滿意,這也確實屬於板上釘釘的「盜竊」了,違法行為的本質很明顯。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應當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如果盜竊相當嚴重的,涉嫌盜竊罪,還應當依據《刑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這些年輕人確實玩大了,野蠻行為也有些過頭了,理應依法處置,接受相應的制裁,這也算是給他們個活生生的現實教訓。

其實,這些偷菜的年輕人之所以會做出如此「損事」,實際上是對民俗的認識有誤區,進而盲目的誤把民俗當成他們宣洩的「名頭」,甚至是「保護傘」,這便使得他們被自己一時的好奇心和從眾心給蒙蔽了雙眼。隨之,人性的一些潛在缺陷在那一個模稜兩可的名頭下,在內心的莫名驅動下,便凸顯了出來。從而使他們暫時忘記了社會的正常法理,只剩下醜陋的內心,所以,便做出如此錯事,如此說來,其被貼上「野蠻行徑」的標籤一點也不為過。

我們的社會對一些有「潛在風險」的民俗不能大意,即使其已逐漸被淡忘。要對這樣的民俗有一個警惕的認識,更要進行理性的疏導。至於那些「偷菜」的年輕人,要學會換位思考,想想自己瀟洒玩樂后,留下的是那些菜農的「哭聲」,帶來的是他們所遭受的現實損失,這可是關係著他們的生計,思考之後,要合理的把所追求的個人體驗感慢慢放下。而不是如此的「以身踐行」,讓「民俗」變成「陋俗」,侵染我們的文化,干擾我們的社會秩序。所以,莫再以民俗之名行野蠻之事,其不僅不能為自己討個好彩頭,而且只會落下個「眾人唾棄」和「律法懲處」,真不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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