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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拒檢沖關 逃竄270米將執勤人員甩落在地

原標題:男子醉駕拒檢沖關 逃竄270米將執勤人員甩落在地

台海網2月26日訊 據泉州晚報報道,22日早上8點18分許,鯉城交警大隊民警帶領執勤人員小賴在市區新華路泉州市第三實小門口路段疏導交通時,發現一名男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由北往南逆向行駛。小賴將該車輛攔下時聞到酒味,要求對方熄火接受檢查。這時該男子突然駕駛車輛強行駛離沖向新門街路口。在新門街崗亭附近,該男子看到攔截的民警和執勤人員后,仍強行沖卡,駕駛該車沖向執勤人員小黃。由於無處躲避,情急之下的小黃只能緊緊抓住雨刮器,趴到該車的引擎蓋上。該男子繼續駕車逃竄,行駛270多米至新門街泉州南音藝苑門口路段時,猛甩方向盤將小黃甩落後,繼續駕車向臨漳門方向逃離,並在臨漳門環島撞壞攔截的警車后,被現場民警控制。

鯉城公安分局接報后立即啟動保障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機制,督察、治安、法制等相關部門和鯉中派出所介入調查,實行專案專辦。經查,該男子名叫吳某劍,今年29歲,家住鯉城區浮橋街道。經酒精檢測,吳某劍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1毫克,達到醉酒標準。據查,吳某劍還曾於2010年因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經送醫院檢查,小黃受到輕微傷。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劍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該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處中。

以案釋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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