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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亂污」企業取締清理大限漸行漸近

今年是「大氣十條」第一階段的收官之年。今年3月23日,環保部印發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10月底前完成違法「小散亂污」企業取締工作。

記者從今天召開的省環保廳新聞通報會上獲悉,我省將推進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散亂污」企業治理,凡是列入「散亂污」清單的企業,必須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關停取締。

根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情況反饋,我省傳輸通道7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散亂污」企業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清理取締工作推進不力、進展緩慢等問題,截至目前,傳輸通道7市共排查「散亂污」企業3.8萬餘家,清理取締1.2萬餘家,僅占任務總數的31.6%,形勢十分嚴峻。為此,我省提出,凡是列入「散亂污」清單的企業,必須按照「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設備、清除產品)標準,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關停取締。省政府將對各市「散亂污」企業清理取締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對工作進展快、質量高、成效大的給予表彰,並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對排查工作中瞞報漏報,取締工作中弄虛作假、推進不力,以及逾期未完成清理取締工作任務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為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天津市發布《關於集中開展「小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的指導意見》,多個區縣開展取締「小散亂污」企業專項行動,將依法嚴厲打擊和取締整治各類「小散亂污」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相關工作將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

據了解,天津市的「小散亂污」企業,包括但不限於黑色和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製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炒貨,以及涉及塗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傢具等小型製造加工企業。該市在對全市前期排查出的「小散亂污」企業先全部停產的基礎上,按照「關停取締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強監管一批」的原則,對全市「小散亂污」企業逐一整治,關停取締和治理改造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其餘收尾工作在10月底前全部到位。

各個區縣也據此出台開展取締「小散亂污」企業專項行動。以天津市北辰區為例,截至目前北辰區相關部門將對先期摸底排查的1250餘家企業進行取締,今後要繼續加大排查力度,將更多不符合規定的企業納入取締範圍。

近日,省環保廳出台《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亂污」工業企業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通過採取關停取締、限期搬遷、停產整治等強有力措施,要求各市縣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散亂污」企業的規範整治任務。同時開通「散亂污」企業舉報熱線,接受群眾監督。

9月底前完成整治

《方案》提出,各市縣在本月30日之前結合建立的「散亂污」企業清單,明確每家企業整治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治時限,分類施治。

在9月30日前,通過採取關停取締、限期搬遷、停產整治等強有力措施,摸清底數、確定類別、分類施治,按時完成「散亂污」企業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鄉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穩定達標排放,改善城鄉環境質量。

其中,「散亂污」企業包括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工信、發改、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據報道,《方案》中對「散亂污」企業進行了明確界定。「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工信、發改、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其中,「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沒有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於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

「污」是指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確保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2017年各項目標任務,切實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加大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治理力度,制定2017年工作方案。

一、實施範圍

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邯鄲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

二、主要任務

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減少重污染天氣為重點,多措並舉強化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全面降低區域污染排放負荷。

(一)產業結構調整要取得實質性進展。

1. 加大化解過剩產能力度。「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鋼鐵過剩產能任務,其中,廊坊和保定市是重中之重。

2. 10月底前完成違法「小散亂污」企業取締工作。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小散亂污」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專項取締行動,採取拆除生產設施、斷水斷電等措施,確保「小散亂污」企業整改到位各地於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賬。北京、天津、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邯鄲、鄭州、安陽、焦作等城市,10月底前基本完成違法「小散亂污」企業依法取締工作;其他城市10月底前取締一半以上。相關地方各級政府要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督查員,落實「小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責任。對排查、取締工作落實不到位、監管嚴重失職的,追究「網格長」及相關人員責任。「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納入環境保護部信息平台和執法監管平台。

「小散亂污」企業重點是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製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以及涉及塗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傢具等小型製造加工企業。

(二)全面推進冬季清潔取暖。

3. 實施冬季清潔取暖重點工程。將「2+26」城市列為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規劃首批實施範圍。全面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10月底前完成「禁煤區」建設任務,並進一步擴大實施範圍,實現冬季清潔取暖。傳輸通道其他城市於10月底前,按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每個城市完成5萬-10萬戶以氣代煤或以電代煤工程。加大工業低品位餘熱、地熱能等利用。

4. 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鍋爐「清零」工作。10月底前,北京、天津、石家莊、廊坊、保定、濟南、鄭州行政區域內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以及茶爐大灶、經營性小煤爐。其他城市建成區及縣城全面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燃煤窯爐加快電爐、氣爐改造進度。

5.「2+26」城市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新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以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納入新上熱電聯產項目煤炭減量平衡方案。20萬人口以上縣城基本實現集中供熱或清潔能源供熱全覆蓋。新增居民建築採暖要以電力、天然氣、地熱能、空氣能等採暖方式為主,不得配套建設燃煤鍋爐。

(三)加強工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6. 實施特別排放限值。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鋼鐵、燃煤鍋爐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大氣污染物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安裝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時監控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查處超標排放行為。

7. 全面推進排污許可管理。「2+26」城市要率先完成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推進重點行業治污升級改造,6月底前,完成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鋼鐵、水泥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各地結合污染排放特徵和地方排放標準實施要求,在全國率先開展醫藥、農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率先實施全面達標排放行動計劃。全面加強低效大氣治污設施和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企業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納入環保重點監管範圍,督促企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建立企業排污台賬,從嚴處罰違法排污行為。

8. 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各地根據本地污染特徵,因地制宜開展重點行業VOCs綜合整治。全面推進石油化工,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製造、機械設備製造、傢具製造等工業塗裝類,包裝印刷等VOCs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塗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優先採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浮頂罐,有機液體裝卸採取全密閉、下部裝載、液下裝載等方式,並實施高效油氣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備具有油氣回收介面的車船;強化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採取密閉措施,安裝高效集氣裝置;加強有組織廢氣治理,配套安裝焚燒等高效治理設施;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應送火炬系統處理。

(四)實施工業企業採暖季錯峰生產。

各地要加大採暖季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則,制定企業錯峰生產計劃,依法合規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預案中。

9. 水泥、鑄造等行業繼續全面實施錯峰生產。水泥(含粉磨站)、鑄造(不含電爐、天然氣爐)、磚瓦窯等行業,除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外,採暖季全部實施錯峰生產。承擔保民生任務的,要根據承擔任務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9月底前報地市級政府備案。10月底前,燃煤發電機組(含自備電廠)未達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產。

10. 重點城市加大鋼鐵企業限產力度。各地實施鋼鐵企業分類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制定錯峰限停產方案。石家莊、唐山、邯鄲、安陽等重點城市,採暖季鋼鐵產能限產50%,以高爐生產能力計,採用企業實際用電量核實。

11. 實施電解鋁、化工類企業生產調控。各地採暖季電解鋁廠限產30%以上,以停產的電解槽數量計;氧化鋁企業限產30%左右,以生產線計;炭素企業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全部停產,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50%以上,以生產線計。涉及原料葯生產的醫藥企業VOCs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VOCs排放工序,在採暖季原則上實施停產,由於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省級政府批准。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排放。

12. 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運輸煤炭。大幅提升區域內鐵路貨運比例,加快推進港鐵聯運煤炭。充分利用張唐等鐵路運力,大幅降低柴油車輛長途運輸煤炭造成的大氣污染。7月底前,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貨車運輸的集港煤炭。9月底前,天津、河北及環渤海所有集疏港煤炭主要由鐵路運輸,禁止環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貨車運輸的集疏港煤炭。

13. 全面加強機動車排污監控能力。12月底前,「2+26」城市均要安裝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遙感監測設備、2台(套)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重點篩查柴油貨車和高排放汽油車。北京市進京主要道口安裝遙感監測設備。加快推進京津冀地區電子標識試點,加快遙感監測設備國家、省、市三級聯網,12月底前完成。及時匯總分析排放情況,向社會公開超標嚴重的車型信息。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環境執法監管專業隊伍,提高現場執法能力水平。環境保護部建立機動車污染控制實驗室,提高管理政策制定的技術支撐能力。

14. 協同加強柴油車管控。實施重型柴油車在北京市六環路(含)管控措施,引導外埠過境重型柴油車繞行北京。強化對營運車輛的環保監管,積極推進柴油車輛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備實時診斷功能的車載遠程通訊終端,並作為對在用營運柴油車排放檢驗的重要內容。環境保護部建立機動車環保違法信息平台,與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保監等部門共享。9月底前,將機動車環保違法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系統,支持保險公司提高超標排放車輛保險費率,實現超標排放車輛異地處罰。查處一批篡改車載診斷系統(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車用尿素的典型違法案件,嚴厲處罰各類違法行為並向社會曝光。

15. 加強油品質量和車用尿素監督管理。「2+26」城市率先完成城市車用柴油和普通柴油並軌,9月底前,全部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禁止銷售普通柴油。各地借鑒河南做法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劣油品行為,取締黑加油站點,追究違法者責任。6月底前,區域內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加油站點均須銷售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車用尿素。6月底前,銷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裝油氣回收設施,年銷售汽油量大於5000噸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裝油氣回收在線監測設備。北京市新增計程車應全部更換為電動車,其他城市積極推進計程車更換為電動車或新能源車。各地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氣計程車定期更換三元催化器。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6. 嚴格控制揚塵排放。制定揚塵治理專項方案,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街道保潔工作負責人,並公布名單。北京、廊坊、保定市以平均降塵量小於9噸/月·平方公里作為控制指標,納入區縣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問責範圍。9月底前,「2+26」城市規模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做到圍擋、苫蓋、噴淋、運輸車輛清洗和路面硬化五個百分百。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築佔新建建築的比例。渣土運輸車輛全部安裝密閉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本地管理規定進行上限處罰並取消渣土運輸資格。

17. 全面落實禁燒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稈、枯枝落葉、垃圾等露天焚燒。北京、廊坊、保定市建成區全面禁止露天燒烤,室內燒烤必須配備油煙凈化設備。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嚴控方案,明確煙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七)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

18. 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能力。完善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會商機制,全面提高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6月底前,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顆粒物組分和光化學監測網能力建設,確保穩定運行。開展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人員培訓、預報準確率評估工作,提高整體預測預報水平。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省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單位具備3天精細化預報、7天潛勢預報能力。「2+26」城市開展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編製和源解析工作。

19. 加快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環境保護部指導各地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統一預警分級標準、不同級別減排比例要求,實施區域應急聯動,提前啟動應急預案。8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新預案修訂工作,夯實各級別應急減排措施,細化到具體企業、工地和單位生產工序,並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確保措施可統計、可監測、可核查。環境保護部組織專家團隊,對「2+26」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效性、可操作性和減排措施進行量化評估。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實任務。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省(市)政府為責任主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協調推進,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任務要求。環境保護部每季度調度各地區和相關單位工作任務落實情況,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上報國務院,採暖季每月調度。

(二)完善經濟政策。加大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優化使用方式,向任務量較大的省份和城市傾斜。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於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車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等領域。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對化工及汽車、集裝箱、傢具製造等工業塗裝類VOCs排放徵收排污費。

出台有利於清潔取暖的經濟政策機制。出台一攬子經濟激勵政策,支持「2+26」城市冬季清潔取暖工作。將民生供暖電能替代、燃氣替代項目列入中央基建投資計劃,優先支持清潔能源替代項目使用中央基建投資,給予替代項目部分設備投資支持。將電供暖電量統一打包通過電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時段發電企業直接招標。居民「煤改氣」氣價按居民用氣定價。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鼓勵其加大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產業升級、冬季清潔取暖和大氣污染治理等領域的信貸投放,加大對節能環保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

(三)加大氣源、電源保障力度。加大天然氣保供力度,中石油於10月底前確保完成陝京四線建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確保給予區域內城市提供持續穩定氣源保障。相關地方各級政府應積極主動開拓氣源,支持管道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多種方式、多種主體供應。完善應急調峰設施建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加快推進地下儲氣庫、沿海LNG應急調峰站等設施建設,城市燃氣必須具備一定的儲氣能力。

國家電網公司與相關城市統籌「煤改電」工程的規劃和實施,制定工作方案,相關地方省級、市級政府對配套電網工程給予補貼,承擔配套輸變電工程的征地拆遷前期工作和費用,統籌協調「煤改氣」「煤改電」用地指標。電網公司按照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要求,嚴格落實電力供應。

(四)建立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機制。增強大氣環境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加大科研經費支持力度,加快國家大氣污染健康綜合監測網路建設與研究,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時準確為群眾解疑釋惑。統籌安排重污染天氣信息發布內容、時機和形式,切實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定期開展輿情分析研判,及時發布權威聲音回應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氣象局建立會商機制,統一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五)嚴格考核問責。環境保護部對「2+26」城市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實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以區縣為單位參與排名,考核和排名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管,組織開展採暖季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行動,按季度調度各地「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公布一批不能達標的企業名單,依法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涉及環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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