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03民初2638號
廣州市聯信塑料機械有限公司、江西華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華兆科技有限公司、陳智深、翁麗虹、陳卓文、詹麗娟、黃劍飛、陳澤宗:
本院受理原告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訴被告廣州市聯信塑料機械有限公司、江西華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華兆科技有限公司、陳智深、翁麗虹、陳卓文、詹麗娟、黃劍飛、陳澤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依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粵0103民初2638號案的起訴狀副本、2017年9月13日14時30分本院第19法庭的開庭傳票、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經辦人:彭景威、陳麗儀 聯繫電話:83006065、8300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