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沙情奕
單身了N久的小王終於找了個女朋友。跟女朋友約會時間到了,公司卻突然通知他去加班。小王跟領導解釋了半天,可領導就是不同意。小王一賭氣,到底還是去約會了。小王沒去加班,領導火了,說要算他曠工。還說,曠工3天,可是要被開除的……
拒絕加班就算曠工?
曠工多少天會被單位開除呢?
……
關於曠工,你想知道的事兒,今天周到君來講給你聽。
什麼叫曠工?
所謂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
所以說,曠工的兩大關鍵詞就是:無故+缺勤。
那麼何為「無故」?一般來講,包括以下情形:
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
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
不加班算曠工么?
那麼,本文開頭的那位小王拒絕了公司的加班要求,算不算曠工呢?
既然事情是因加班而起,那我們先來解決這樣一個問題: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一律無條件服從么?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又是哪些情形呢?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
③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④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另外,由於突發情況等,如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比如,由於一些特殊原因,中間停電了啊,出了點小故障啊,到了下班時間,可電影還沒放完,那麼電影院的工作人員就不能直接關燈趕客,需要稍微延長工作時間,把電影放完,直到把觀眾送走。這種時候延長工作時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員工通常也不得拒絕。
所以,只要不是以上情況,員工是有權利向單位的加班要求說「不」!
很顯然,小王的領導安排的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也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單位是不能算小王曠工的。
曠工多少天會丟飯碗?
幾乎所有的企業都認為曠工是嚴重違紀的行為,所以因曠工被開除的案例屢見不鮮。
那麼,現行的法律法規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
到底曠工幾天算嚴重違紀到要被開除的程度了呢?3天?5天?還是15天……
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唯一。
■企業員工:據單位規定
關於曠工多少天可被解僱,最早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該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了。
而現行的法律對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
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幾天,比如3天或者5天或者7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持。
■事業單位:連續15天或1年累計30天
如果是事業單位,情況就有所不同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六百五十二號)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所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俗的說是特指有編製的工作人員,而並非所有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
■公務員:連續15天或1年累計30天
公務員的情況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情況類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15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需注意的是:
計算曠工的天數應當是工作日,企業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曠工工資怎麼扣?
有些單位說了,加班要求付加班工資,那麼曠工能扣雙倍甚至三倍工資嗎?
還有些單位規定,一旦曠工將扣除全月工資之類的,這種規定合法嗎?
答案是:不合法。
對於曠工的員工,企業有權扣除其曠工那幾天的工資,但不能扣除全部工資,也不能扣除雙倍工資。
工資計算方法:
①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②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③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者如果曠工,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曠工天數)x日工資。
千萬記住:企業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曠工緻損失能否要求賠償?
曠工之所以被單位如此痛恨是因為曠工有時候真的很耽誤事兒,甚至會給單位造成非常嚴重的經濟損失。
一旦員工的曠工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準,應當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
假如,因為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要求賠償: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