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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能讓立法更「接地氣」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近年來,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不斷拓展,民主形式日益豐富。長期以來,許多人的感受就是,法律法規是專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執行就行了。儘管這種感受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為以往許多法律法規的起草、制定,也吸取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專家們的意見。但毋庸諱言的是,過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體現在審議和表決之類的環節上,民意表達的廣泛性和對民意吸納的充分度仍存在相對局限性,則是不爭的事實。

面向社會徵集立法項目建議,不僅能在法制部門和大眾之間搭建起一座橋樑,更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立法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的重要前提。雖然,從技術上說,立法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需要專門的機關起草、審議和頒布。但這只是解決了「怎麼立」的問題,更重要的還在於「立什麼」。而要解決「立什麼」的問題,根本的途徑就是拋棄過去專家學者和立法機關閉門造車立法的做法,通過各種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廣泛集納民意,以主流民意作為立法的依據。

當下重要領域立法任務繁重,立法調整社會關係複雜,立法隊伍的力量和能力不足,搭建立法機關與社會公眾開展立法協商的新平台,就顯得更為重要。一方面,面向社會徵集立法項目,將收集到的公眾意見建議直接送交立法機關,中間無需任何環節,具有直通性,使民意表達能保持原汁原味,使公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得以充分展示;另一方面,立法機關可以通過面向社會徵集立法項目機制,傾聽群眾意見,比如,要立什麼法、關鍵立哪幾條。立法機關還可以把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開到基層去,面對面地與群眾溝通,使立法能夠更好反映民意、更接地氣、更管用。

拓寬公眾參與社會事務途徑,立法過程中及時讓公眾參與本就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在立法前徵集立法計劃的建議項目,以及立法發布前先聽取公眾意見,體現了以民為本的情懷,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這本身就是保證立法科學性和立法質量的一種具體形式,也是促進和提高社會政治文明的一種有效方式。儘管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勢在必行,但要有效發揮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工作機制,還要注重與其他民主立法形式形成合力,發揮好各方積極性,培育群眾參與立法的動力源,全面評價公開徵集立法項目的法治價值。(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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