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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休年休假,如何計算補償數額?

問: 員工離職時向公司主張300%的未休年休假補償,能否得到支持?

相關案例:

未休年假補償標準如何計算

某公司今年3月份有一名員工辭職。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時, 該員工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至離職前的未休年休假共計6天的工資報酬,同時該員工提出要按照其本人日薪的300%予以支付。 該公司想知道, 這名員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用人單位有安排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公曆年度未安排或少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或者因勞動者離職等客觀原因無法安排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要根據應休未休的天數予以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這裡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也就是說,當勞動者當年度未休年休假時,用人單位已經依法支付了其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另行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200%支付即可。 所以,本案中的員工說法並不正確。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 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作者:朱國豐編輯:鄧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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