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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補短板」:強化穿透監管、加大處罰力度

《財經》記者 李德尚玉/文 楊秀紅/編輯

近日銀監會密集出台新政,強化監管並彌補監管短板,金融圈颳起一股「強監管」勁風。

4月12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 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下稱「《通知》」),以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讓制度長牙齒」。

這是繼上周五發布《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本周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處罰懲處17家銀行業機構,公布25件行政處罰決定之後,銀監會近期出台的另一監管新政。

《財經》記者注意到,《通知》中重點強調了穿透監管和加大處罰力度等內容。

銀監會要求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加強股東的准入審核和行為監管,穿透識別並審查銀行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的資格,從嚴管控其行為。堅決打擊各類規避股東資格審查,利用控制權不正當干預經營決策,通過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同時,《通知》中還著力提及了加大監管處罰力度等內容。《通知》要求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權力,提高違規成本,增強監管威懾力。一是堅持糾罰並重,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故意規避監管的行為,應及時叫停相關業務,要求限期整改,並視情形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堅持罰沒並舉,對有違法所得的,均應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要事實、屢查屢犯的,要從重處罰、頂格處罰。三是堅持機構人員「雙罰制」,除處罰機構外,還應處罰相關責任人。

該《通知》被業內人士認為與此前監管態度一脈相承。4月10日,銀監會宣布對監管處罰工作組織架構進行重大改革。落實了銀監會機關、各銀監局及各銀監分局的處罰權,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銀行業監管制度和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制定《通知》意在彌補監管短板,以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

《通知》提出「六個強化」的要求,主要針對監管部門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關鍵問題、薄弱環節和突出風險。

「六個強化」內容包括: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強化監管處罰和強化責任追究,共16條。

銀監會在關於《通知》的答記者問中,透露了對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具體要求。

《通知》對各監管部門和銀監局突出監管重點、改進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的要求:一是完善監管制度。依據風險大小、緊迫程度,儘快彌補監管漏洞,並細化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方面的標準化操作流程。二是強化股東管理。要求制定統一的股東管理規則,對股東的准入和行為進行約束。三是提升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效力。要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強化監管,對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監管措施。並要求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協同。四是強化監管處罰。要求規範監管處罰工作機制,加大監管處罰力度,提升監管處罰透明度。五是加強監管行為再監督。要求加強監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督管理,對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對標監管制度進行查漏補缺,將監管要求轉化為公司治理、業務經營和風險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確保各項監管制度落地實施。二是加強股權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股權管理制度,掌握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情況,及時予以披露,探索實施股權集中託管,規範股東的關聯交易管理。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擴展風險信息披露範圍,提高信息披露內容的詳細程度,及時披露公司治理、資產質量、同業業務、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同時,要求充分披露金融產品信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四是嚴肅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追究。要求細化職責分工,建立規範化、流程化的責任追究體系。

銀監會相關人士還表示,銀監會將督促各監管部門和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健全制度、強化執行,儘快補齊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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