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秦鳴和上訴人廣東龍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黎文達、原審被告琪寶製藥(廣州)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
秦鳴和上訴人廣東龍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黎文達、原審被告琪寶製藥(廣州)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民終6164號
秦鳴:
本院受理你和上訴人廣東龍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黎文達、原審被告琪寶製藥(廣州)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民終616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為:本案按上訴人廣東龍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