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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夢被擊碎,ICO投資者該如何收拾殘局?

央行等七部委的一紙公告,宣告ICO投資者「一幣一墅」美夢的總結。

I財君看到,在瘋狂之後,ICO投資者迅速集結在各種群中。對於他們而言,當前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收拾殘局。

最新情況

央行出台措施防止平台跑路

在發文全面叫停代幣融資后,i財君獲悉,央行分支機構也在緊鑼密鼓對支付結算等具體內容進行落地執行。包括央行營管部要求逐日監控現存ICO交易平台賬戶,防跑路。

根據昨天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據悉,為了防止監管收緊出現的平台跑路,央行北京營業管理部向轄內銀行和支付機構下發通知,要求落實對代幣發行融資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其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立即停止直接或間接為現有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平台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支付清算服務。

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對代幣發行融資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99號(下稱99號文)中列明的共計60家ICO平台,北京營管部在通知中要求,對在名單上的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平台的個人賬戶進行甄別,限制大額或高頻資金出入交易,符合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應立即採取適當限制性措施,防止出現資金風險,並及時向北京市整治辦和人行營管部報告。

此外,各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平台新開立賬戶,並對現存賬戶資金進行逐日監控,並在每日上午九點前將前一日賬戶餘額和賬戶交易信息上報至北京營管部。

針對涉嫌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類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相關機構也應該向北京市整治辦和人行營管部進行報告,並對賬戶資金進行監控。如發現大額或高頻出入金情況,應立即向北京市整治辦和人行營業管理部報告,同時對相關賬戶立即採取強制性措施,防止捲款跑路。

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平台的非櫃面支付結算服務也將被暫停,支付機構對現有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平台的支付賬戶則只能向在京同名銀行賬戶出金。

為此,i財君認為,我們應該為此次監管的動作迅速點個贊。不僅此次《公告》出台及時。在監管落實落地后,各類配合措施及時到位。

那麼投資人應該怎麼辦呢?

央行在文件中指出,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

對此,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對於尚未在交易市場上市交易的代幣而言,相對比較簡單,按照發行價退幣即可。而對於已經上市交易的品種,代幣幾經換手,不同的投資者成本差異很大,盈虧程度不同,便很難確定一個各方都滿意的退幣方案,需要根據個案來談。

為此,針對不同的情況,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給了投資人一份建議:

1捐贈期token需不需要清退?

答案是:需要。雖然無償捐贈不要求回報(含回購等),但是捐贈期的饋贈行為,不能認定為法律上的「贈予」,因為您手上還有原生代幣,代幣在國內外交易所或場外市場還有「交換價值」。

根據20111月修訂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無論我們是否存有其他觀點,99號文已成既定事實,配合清退,還能緩解ICO發行方的風險,建議配合。

再說深一點,如果清退不及時,對於「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可能會讓ICO發行方陷入「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漩渦。如果您真心支持區塊鏈應用技術的推廣,也許可以放他們一馬,等合法合規的融資激勵方式出現后,再做出支持行動。

2早鳥期投資人,該如何自處?

作為先行者,早鳥期的投資人具有「冒險精神」,也許在代幣投入交易所后,已經賺取了較大利潤。記得一次在某三線城市辦案,同行者說已經賺回本金,拿收益再去「撒胡椒面」了。

肖律師建議,為減輕ICO發行方資金壓力,已經賺到錢的早鳥期用戶,可否轉化為某些流動性較低的「技術、產品、動產、不動產」使用人,盡量減少區塊鏈研發團隊的債務負擔,為他們能夠真正做出一些技術專利或應用技術創造條件。

3清退有序、理性維權

目前ICO發行方多數在清退代幣,但也有部分發行團隊或不法分子已將資產、資金轉移,可能造成ICO投資人損失,因此建議:

(1) 理性對待七部委定調。有些ICO參與人的情緒比較激動,認為巨額財富機會破滅,其實,由於ICO的「公開發行」和「基本無投資門檻」,帶來了風險的迅速積聚,一旦支持的項目失敗,手中的代幣成為虛幻,結果可能更糟。所以,大家還是應該正確理解99號文。

(2) 積極與ICO發行方和交易所溝通,返還資金或虛擬商品。99號文剛出,各家發行方還在積極響應表態階段,此時,抓住時機與之友好協商,完璧歸趙的可能性最大。

(3) 購買、換取代幣屬於合同行為,可依據《合同法》維權。智能合約或沒有合約僅憑買賣、換取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因為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是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可根據「情勢變更」原則向法院訴請解除合同,返還原物。

(5) 項目虛假、人員潛逃者,可報案。報案地點為發行方、交易所註冊地派出所,罪名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等。

I財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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