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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百科︱合作社如何進行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就是指以國家的法律規範為準繩,以會計信息資料為主要依據,對即將進行或已經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評價,規範單位的會計行為,並據以施加限制或影響的過程。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也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可分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國家監督三種,其監督的主體分別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社會中介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的客體都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構成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三者缺一不可。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部是從單位外部進行的,相對於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而言,屬於外部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內部監督

(一)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就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合作社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合作社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包括:加強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審核和監督,加強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監督,嚴禁賬外設賬、造假賬、編假表、隨意毀滅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監督,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確保財產物資安全完整;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維護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打擊貪污盜竊;此外,對單位的預算、計劃執行情況也要進行監督,以促進預算、計劃的實施和完成。

(二)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原則

從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即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併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2.具體適應性原則。即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3. 全面規範性原則。即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應當全面規範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要符合併體現會 計科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並能規範會計事務的各個方 面、各個環節的工作,不能顧此失彼。

4.科學合理性原則。即制定的內部會計監督制 度,必須科學合理,便於操作和執行;必須利於控制和 檢查,有了解監督制度執行情況的手段和途徑;同時要 根據執行情況和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以保證內部會計監 督制度更加適應管理的需要。

(三)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根據《會計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結合合作社會計工作的特點,合作社應建立健全以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1. 建立健全會計、出納和主要幹部不得相互兼職 的職務分離制度。合作社必須配備會計和出納,有條件的還要配備保管員。

2.建立健全財務的年度預算、決算制度。財務的年度預算、決算和重大財務支出項目,要列入民主決策的重要內容,必須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3.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合作社要建立健 全財務審批制度,明確財務主管幹部的審批許可權和職 責。對財務主管幹部和其他幹部違規審批的行為實行責 任追究制度。

4.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事 關成員的切身利益,為此,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一定 要經成員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不得由少數幹部說了算。

5. 建立健全合作社資產和財務的定期清查、年終 進行全面清查的制度。通過清查,及時發現並處理現金 存款、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賬 實相符。

(四)相關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

1. 合作社理事長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義務

合作社理事長應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具體含義有四個方面:一是不得非法干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二是他人非法干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時,依法應當制止,不置之不理;三是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制度,依法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充分的職權;四是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合法建議應當予以採納,對於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不能打擊報復。

合作社理事長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一義務屬於一個禁止性規定,為強制性規範,屬於不作為,如作為則屬於違法行為。

2.合作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 合作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糾正 違法會計事項;有權監督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等。

3.合作社成員的職權 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對本合作社的財務賬目提出質 疑,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有權直 接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反映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狀況。

二、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

(一)外部監督的概念 合作社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主要是指各級農村 經營管理部門對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財務 收支等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以及財政部門對合作社貫 徹實施《會計法》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同時,也包括社會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並據實做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合作社的會計工作也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但目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情況較少,所以對這方面的內容不作詳細介紹。

(二)合作社會計工作外部監督的職權

1. 要求合作社提供預定事項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2.檢查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賬目, 查閱其他與財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3. 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 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4. 對合作社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 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時,可以對賬冊、票據等資料 採取先行登記封存等臨時措施;

5.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提出 處理、處罰的意見;

6. 對合作社違反財經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向有關單位通報和向合作社公布審計結果。

1. 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2. 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

3. 收益分配情況;

4. 國家財政補助、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5. 其他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

6. 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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