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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逾期未申請年休假視為放棄?太傻太天真!| 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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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記得有多少次的公開課互動交流環節,童鞋們問到我這個問題: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年休假必須在某個時間節點前休完,如果員工逾期未申請休假,則視為員工放棄,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

也有人問逾期不申請年休假會不會過期作廢,會不會自動清零,其實和上面這個問題是一個意思。

現結合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做個具體分析,供參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資格條件是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的文件,文中答覆:「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如何理解人社部該復函,可點這裡閱讀我前幾天寫的一篇文章)

而享受天數則按照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我們可理解為年休假屬法定權利,任何單位不得採用任何形式剝奪或限制。

二、單位有安排的義務,員工無申請的義務

在員工符合年休假享受資格的情況下,員工休年休假,需要員工主動向單位提出申請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可見,在休假安排上,用人單位負有主動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員工並無申請的義務。即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休假需員工主動申請,在員工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主動安排員工休假的義務。

從司法實踐看,司法機關也普遍不支持這種逾期不申請即「視為放棄」的規定。我們來看幾個判例:

廣東高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2128、2129號裁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順豐公司的《員工考勤管理規定》列明「未於規定時間內休完則自動作廢」與上述法律規定明顯衝突,其以其內部規定為由認為無需支付年休假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終13257號判決認為:中信紅河公司上訴主張亓雲華每年應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且其在中信紅河公司工作期間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視為其自動放棄休假,無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對此本院認為,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中信紅河公司僅以亓雲華未申請休假而視為其放棄年休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瀋陽中院(2015)沈中民五終字第1207號判決:本院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安排勞動者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瀋陽漢科公司主張勞動者未申請休假,視為其放棄休假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民一終字第500號判決:享受年休假或在沒有休年休假時獲得相應的工資報酬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珠海方正科技高密電子有限公司關於「員工未提出申請休年假的,未休完年假過期自動作廢」的規定違反了上述法規的規定,為無效之規定。

所以,不管是基於法條的理解還是司法實踐,用人單位規定員工逾期不休年休假視為放棄的規定都是不合法的。

當然,時光無法倒流,員工在一個休假年度未休假,客觀上無法回到過去重新補假。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雙方在自願基礎上協商在下年度彌補上年度未休天數;另外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採用折現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即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註:300%包含用人單位已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唯一能視為員工放棄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時,員工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這種情況可視為員工放棄年休假。注意:這裡的「放棄」是明示放棄,不是默示,更不能推定放棄。

但從實踐看,這種傻到不要年休假的員工並不容易遇到,何況,用人單位還負有舉證義務,需提交員工書面放棄年休假的證據,注意,是書面放棄的證據!別心存幻想了!

當然,如果你真的有這個證據,另當別論。

這點本不想寫了,因為本文要說的問題已經說清楚了。這裡的變相「視為放棄」不等於真的放棄,僅是喪失勝訴權,懂的童鞋自然明白是什麼意思。這涉及到各地司法實踐對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時效起算點的理解,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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