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一起外出遊玩時
患有心臟疾病的姚某喝了兩瓶啤酒
回賓館休息后猝死
那麼
一起飲酒的同伴
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日前,三門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六名同伴被姚某家人告上了法庭。
姚某今年54歲,三門人,在一家建設公司做施工員。去年11月某日午後,在朋友葉某的組織下,姚某去了天台龍穿峽景區遊玩。遊玩結束后,一行七人在天台吃了晚飯,飯後又去了歌廳放鬆身心。歌廳唱歌期間,姚某喝了兩瓶啤酒,隨後在天台一家賓館休息,不幸猝死。
發生意外后,姚家人將矛頭指向了與姚某同行的六個同伴。他們認為,朋友們明知姚某患有心臟疾病不能飲酒,仍然勸其喝酒,不加以制止,與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要求六個同伴承擔責任。
今年1月,姚某的妻子黎某及兒子姚某某一紙訴狀將葉某等六人告至法院,請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0萬餘元。
案件受理后,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由六被告支付給原告5萬元,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者對彼此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即飲酒者應適當地盡相互提醒、勸阻、照顧、幫助義務,而且共同飲酒者之間不能強制勸酒、灌酒,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親朋好友間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但像「感情深一口悶」這樣的勸酒要不得。當和親友飲酒時,一定要適可而止、量力而行,喝酒要有度,千萬莫貪杯,更不可為了表達感情或者所謂的面子進行強行勸酒,不要讓酒杯變成「酒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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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要有度
千萬莫貪杯
勸酒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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