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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安裝工受傷,該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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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季,最不可缺少的是什麼?是空調!六月份正是安裝空調的「旺季」,這可忙壞了空調安裝工。然而,給我們送來清涼的這些工人們受傷的情況經常發生,該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呢?

案例一:

張老闆代理銷售某品牌空調,承諾購買空調即安排專人上門免費安裝。陳先生在張老闆處選購了一台該品牌的外掛式空調機。當天下午,張老闆安排小唐去陳先生家安裝空調。在安裝外掛機時,小唐不慎踩空從三樓摔下,造成多處骨折,被鑒定為八級傷殘。

小唐遂將張老闆的電器商行和陳先生一併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

原告小唐對購機人陳先生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支持其向張老闆的電器商行的賠償主張。

案例二:

李老闆的電器商行承諾購買空調就提供專人免費上門安裝的服務,因人手不夠,便臨時請來專門從事家電安裝服務的個體戶王某幫忙,約定王某自備安裝工具,報酬為120元/台。王某在安裝過程中,因保險繩脫落不慎墜樓造成重傷。

事後王某就此次意外起訴到法院,要求李老闆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李老闆對承攬人王某的人身損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問題來了

上述兩個案例,同是空調安裝工的小唐和王某,同是接受電器商行的委託去安裝空調,法院對兩人受傷后的賠償請求為何會作出截然相反的兩種判決呢?

問題的關鍵在於,同是空調安裝工的小唐和王某,與電器商行的法律關係不同:

小唐與張老闆的電器商行是雇傭關係,

王某與李老闆的電器商行是承攬關係。

兩種法律關係有很大的不同,具體來看:

1、 概念:

雇傭關係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在特定時間內,被雇傭人從事雇傭人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勞務活動,由雇傭人給付報酬,被雇傭人在雇傭人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勞務活動的權利義務關係。

eg:貨車車主雇傭司機拉貨、商店店主雇傭店員售賣商品等等。

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2、 主要區別:

(1) 雇傭關係以提供勞務行為為目的,承攬關係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勞務僅作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 在完成工作時,僱員在一定程度上要聽從僱主的支配和指揮,而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則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承攬人須獨立的完成工作任務,有自主權;

(3) 僱員在從事僱主分配的任務時通常使用僱主提供的工具或設備,自己並不准備工具設備,而承攬人由於是獨立完成定作人交辦的事務,所以一般是使用自己的工具設備。

(4) 雇傭關係多為定期支付,體現勞動力價格,承攬關係多為履行完畢后一次性支付,體現勞動成果價值。

3、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安裝工小唐固定在張老闆的電器商行從事安裝空調的勞務,張老闆與小唐之間是僱主與僱員的雇傭關係,小唐在從事張老闆指示的安裝空調的勞務過程中造成了自己的傷害,應當由僱主張老闆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張老闆的電器商行與陳先生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購買空調送免費安裝,只不過是商家促銷手段而已,實際上,陳先生購買空調的價款中已經包含了安裝空調的費用,而陳先生和小唐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唐對陳先生主張的賠償。

案例二中,個體戶王某自帶工具,自主獨立作業,與李老闆的電器商行不存在任何雇傭與被雇傭關係,王某與李老闆的結算方式是每安裝好一台空調按120元獲得勞動報酬,故李老闆與王某之間應當認定為是承攬關係,王某在完成安裝空調的過程中造成自己的傷害,無權向定作人李老闆請求賠償。

檢察官提示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聽到或者看到高空作業人員沒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又不注意安全操作規範,發生安全事故,不是摔傷就是摔死,所以,在從事高空作業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安全防護裝備,千萬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必須提高安全意識,安全生產永不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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