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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高縮水 7名業主起訴碧桂園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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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與碧桂園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商品房用途為商業,層高為4.55米,但交房后,周女士發現層高縮水了。對此,碧桂園公司卻辯稱合同約定的是暫測層高,而實際應以最終測定為準,因此碧桂園公司不構成違約。碧桂園集團,總部位於廣東佛山順德,是最大的新型城鎮化住宅開發商。

日前,法院終審判處碧桂園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記者注意到,在過去的兩個月內,已有7名業主因此陸續起訴碧桂園公司並獲得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七起訴訟案敗訴后,碧桂園均提出上訴,但都被駁回。

約定層高4.55米以上 交房時卻縮水

2013年10月19日,周女士與如東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碧桂園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周女士從碧桂園公司處購買其開發建設的位於如東縣城武夷山路西側、金沙江路南側地塊一商品房,用途為商業,層高為4.55米,建築面積共26.55平方米。

按建築面積計算價款,每平方米14451.53元,總金額383688元。合同約定,碧桂園公司應在2015年4月11日前,將經綜合驗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房屋交付。

同日,雙方還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層高為暫測層高,該商品房的實際層高以最終測定為準,雙方一致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實際層高大於4.55米,周女士對此無異議,並同意接受。

2015年4月8日,碧桂園公司通知周女士於2015年4月11日辦理交房手續,此時,周女士才發現該公司交付房屋的層高(不含樓板高度時的凈高為4.07米)與合同約定不符,拒絕接受。

在與碧桂園公司交涉無果后,周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庭,要求碧桂園公司賠償已支付房款的15%。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屬於期房,在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屋尚未建造完成,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涉房屋層高4.55米,並註明該4.55米為暫測層高,實際層高以最終測定為準。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周女士已按約向被告碧桂園公司支付房屋價款,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碧桂園公司雖按約通知周女士收房,但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層高,致周女士至今未能收房,碧桂園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還認為,房屋層高的明顯降低,客觀上必然導致周女士對房屋舒適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受到較大影響,但碧桂園公司顯然已無法將案涉房屋的層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約定,周女士主張碧桂園公司以返還部分房款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表明其願意繼續履行與碧桂園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故本案中以碧桂園公司適當減少房屋價款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為宜。

法院為適當平衡雙方利益,判決碧桂園公司返還周女士房屋價款人民幣30695元。

法院判決后,碧桂園提出上訴。其事實和理由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附錄,合同約定的4.55米為暫測層高,實際應以最終測定為準,碧桂園公司以實際層高交付,不構成違約;此外,案涉房屋的實際層高滿足設計規範,並經政府相關部門驗收通過,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層高僅相差0.3米,差距比例僅為7.6%,使用功能未受影響,房屋價值也無貶損,故不應酌情減少房屋價款。

對於碧桂園的上訴理由,周女士認為碧桂園有耍賴的嫌疑。其表示,她並非專業人士,其收房時並不知道房屋層高不夠,而碧桂園公司明知卻沒有告訴她,該行為屬於欺騙購房人。周女士還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為4.55米,不是暫測層高。

5月2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碧桂園的上訴請求。法院認為,碧桂園公司交付未達到合同約定層高的房屋,屬於瑕疵履行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損失數額的認定,案涉房屋層高明顯降低客觀上會影響周女士對房屋舒適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碧桂園公司亦無法將房屋層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約定,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根據實際層高與約定層高之間的差異、房屋價格等因素,平衡雙方利益,酌情確定減少案涉房屋價款30695元並無不當。

半年內被7業主起訴 均被判退部分房款

記者注意到,僅在過去的4月份與5月份,包括周女士在內,已有7名業主因此起訴碧桂園公司並獲得法院支持。七起訴訟案敗訴后,碧桂園均提出上訴,但都被駁回。

2013年7月16日,徐某向碧桂園公司購買前述的兩套商品房。交房后,徐某以層高縮水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明后判決碧桂園公司酌情減少徐某房款合計87399元。判決后,碧桂園上訴被駁回。

繆某因層高縮水訴至法院要求碧桂園退賠部分房款,獲得法院支持。一審判決碧桂園公司返還繆某房屋價款43671元。碧桂園上訴,之後被終審法院駁回。

黃某也因此起訴了碧桂園公司。法院一審判決碧桂園公司向業主黃某補退房價款42141元,但碧桂園公司以黃某收房時未提出異議,視為對層高的接受和認可而提出上訴。

今年4月24日,終審法院駁回了碧桂園公司的上訴。法院認為,黃某並不具有房屋層高測繪的專業知識,無法憑主觀感受判斷房屋層高,不能據此判定黃某是對實際層高的認可。

今年4月27日,有兩起碧桂園公司一審判敗訴后提出上訴又被駁回的案件。其中施某獲得法院支持減付房屋價款76752元;馬某減付房款人民幣29897元。

另一起碧桂園上訴被駁回的案件,顯示判決日期為今年5月2日,此案與前述的周女士為同一天宣判。2013年7月13日,吳某和朱某向碧桂園公司購買前述商品房,約定層高為4.55米;總金額為580828元。

隨後吳某和朱某以層高縮水訴至法庭獲得支持。法院一審判決碧桂園公司返還吳某、朱某房屋價款43681元。碧桂園公司上訴后被駁回。法院認為碧桂園公司交付未達到合同約定層高的房屋,屬於瑕疵履行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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